深圳企业注销时仍有留抵税额怎么办?

更新:2025-01-26 07:00 编号:22518659 发布IP:219.134.171.133 浏览: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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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注销时仍有留抵税额怎么办?

进期,一些企业咨询:企业在注销税务登记时,账面仍有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部分留抵税额能否申请退还?实务中,企业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有不同的原因。原因不同,留抵税额的处理也不尽相同。


  终止经营活动办理注销,一般不予退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因经营期限届满或经营不善等,终止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税务注销的,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笔者建议纳税人在办理注销前,可以通过先变卖各类存货及资产,充分抵扣相应的留抵税额后,再办理注销登记。如果没有可变卖处置的存货和资产,注销企业的留抵税额,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注销清算时视情况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作为资产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今年4月起,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等一系列政策,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基于此,有注销打算的企业,如果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再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因异地搬迁办理注销,可继续抵扣


  企业因异地搬迁办理注销,原则上,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实际操作中,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核实工作,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核实完毕后,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自己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在迁出过程中,企业需要整理内部数据,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总额和附证资料。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认真核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的数据,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纳税人如果符合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在2022年4月纳税申报后,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企业因资产重组办理注销,可结转继续抵扣


  实务中,资产重组并不少见。企业因资产重组办理税务注销,原则上,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继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实际操作中,原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原纳税人一份,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新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对接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确定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确认无误后,新纳税人可以继续申报抵扣。新纳税人如果符合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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