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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款规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前,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私募证券管理人公司注册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
第四十九条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四)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私募证券管理人公司注册
第六十六条 证监会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自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限期了结相关业务活动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百零八条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危害金融市场秩序的,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百零五条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开展基金评价业务,禁止误导投资人,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私募证券管理人公司注册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从代表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和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并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财务状况良好,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出资架构清晰、稳定,股东、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经验;
(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四)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内部治理结构健全、风控合规制度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等完善;
(六)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具有良好的诚信合规记录;Zui近1年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公司治理规范,内部控制机制健全,风险管控良好,能够为提升基金管理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
(三)股东为自然人的,正直诚实,品行良好,Zui近1年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备5年以上境内外证券资产管理行业从业经历,从业经历中具备3年以上专业的证券投资经验且业绩良好或者3年以上公募基金业务管理经验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四)至(六)项的规定,同时不得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情形私募证券管理人公司注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股权相关方应当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八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停业整顿期间,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私募证券管理人公司注册
第五十五条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公司等金融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适用前款第三项的规定私募证券管理人公司注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