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8日,欧盟发布法规(EU)2023/1542电池和废弃电池新法规,补充Directive2008/98/EC指令和(EU)2019/1020法规,取代原电池指令2006/66/EC。
本法规规定了可持续性、安全性、标签、标记和信息方面的要求,以允许电池在欧盟内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它还规定了扩大生产者责任、收集和处理废电池以及报告的*低要求。该法规对将电池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经济运营商规定了电池尽职调查义务。它还规定了在采购电池或包含电池的产品时的绿色公共采购要求。
本法规适用于所有类别的电池,即便携电池、启动、照明和点火电池(SLI电池)、轻型运输工具电池(LMT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不论其形状、体积、重量、设计、材料成分、化学成分、用途或目的如何。本标准也适用于纳入产品或添加到产品中的电池,或专门设计纳入产品或添加到产品中的电池。
如果电池单体或电池模块在市场上可供*终使用,而没有并入或组装成更大的电池组或电池,则就本法规而言,它们应被视为已作为电池投放市场,并适用*相似电池类别的要求。如果可以认为此类电池单元或电池模块属于多个电池类别,则应将其视为属于适用*严格要求的类别。
本规例不适用于下述电池:
(a)与保护欧盟成员国基本安全利益、武器、弹药和战争物资有关的设备,但不包括非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产品;和设计送入空间的设备。
本法规第三章和第八章不适用于指令2009/71/Euratom第3条所定义的专门为核设施安全设计的设备。
其中本法规关于有害化学物质的限制要求如下:
汞及其化合物:电池,无论是否安装在电器、轻型运输工具或其他车辆上,按重量计汞含量不得超过0.0005%(以金属汞表示)。
隔及其化合物:便携式电池,无论是否安装在电器、轻型运输工具或其他车辆上,其镉含量(以金属镉表示)的重量不得超过0.002%。
铅及其化合物:1.从2024年8月18日起,便携式电池,无论是否安装在电器中,含铅量不得超过*%(以金属铅表示)。
2.在2028年8月18日之前,第1点规定的限制不适用于便携式锌空气按钮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