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有一张关乎生死的生命卡,也就是两张证书,一张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简称风险证书),一张是《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简称证书),没有这两张证书,就意味着加油站完蛋了,很难经营。
危险证书由原安监局和现应急管理局颁发。是否颁发此证书,以及年检是否能通过,主要取决于加油站的安全设施,措施是否到位,毕竟加油站的一点安全事故都不是开玩笑的,所以这张证书不能含糊其词。
该证书是由各省商务厅颁发的,也是一种许可证制度,可以经营汽油和柴油,没有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将不颁发此证书。
难怪家里有矿的人,有钱,涉及的行业多,管理者多是亲戚,总会出现一些问题。但是,对于一般的企业公司来说,没有这两张证书,简直就是吃不完的活。因此,在租赁和转让加油站时,许可证的变更将作为重要事项进行说明。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所以私下同意的许可证变更是有效的吗?因为如果无效,就可能随时面临失去加油站的风险,而这种不稳定性是承租人和受让人都无法接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以外,不得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执照,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已取得的营业执照,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营业执照。”《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法律似乎无法改变。如果是这样,那么关于许可证变更的协议就显得无效,因为它违反了强制性规定。
真的是这样吗?并非如此,原因有二: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市场管理办法》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2.《行政许可法》虽然属于法律层面,但其内容规定禁止许可转让。在加油站租赁、转让过程中,双方约定变更风险证明、零售证明,不以转让方式取得营业执照,但对租赁、转让资产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因此,在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或转让合同中,有关许可证变更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