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I类(无菌、可测量或可重复使用的手术器械)的医疗器械是否需要公告机构介入,获得其颁发的CE证书?
答: 需要,但公告机构的审核范围仅*限于此类器械的无菌、计量或器械重复使用方面的内容。如,以无菌状态上市的器械,公告机构审核范围为如何建立、确保和保持无菌状态方面。
问题二: 对于I类医疗器械,是否需要QMS( Management System,质量管理体系)?不需要公告机构介入的I类器械,是否可以在技术文档准备好后就签署符合性声明?
答: 所有器械都需要QMS。I类(不包括无菌,可测量或可重复使用的手术器械)器械不需要公告机构的介入,但制造商在签署符合性声明之前,仍必须履行MDR第10条款所述的所有一般性义务以及第52条款第7条规定的相关要求,如制造商应建立、记录、实施和维护附录I中所述的风险管理系统。
问题三: 对于IIa类产品,实施临床调查是否是强制要求?是否可通过充分的文献数据完成临床评价?
答: 对于IIa类产品,如果有足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的临床证据,支持其宣称的预期用途和性能指标,可以通过文献检索提供的证据完成临床评价。详情参阅第61条。
问题四: 对于已经上市销售的传统的III类无菌植入产品,我们是否可以使用我们初始注册时生成的临床数据,还是需要进行新的临床研究?
答: 对于按照90/385/EEC or Directive93/42/EEC指令要求已经上市的器械,如果有充分的临床数据,并且符合现行产品技术规范,可以不进行临床调查,详情参阅第61.6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