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仅对四种FCM采用了特定的安全要求:塑料(包括再生塑料),陶瓷,再生纤维素和所谓的活性和智能材料。如果欧盟没有采用具体要求,成员国可以在国家层面采取此类措施,这是几种广泛使用的FCM的情况,例如:纸和纸板,金属和合金,玻璃,涂料,有机硅,橡胶,印刷油墨等。
欧盟食品级法规1935/2004/EC
一、框架法规:1935/2004/EC
生产操作规程: 2023/2006/EC
对不同材质的管控要求:
再生纤维素薄膜:2007/42/EC
陶瓷:84/500/EEC
修订历程:2005/31/EC
塑料:(EU) NO. 10/2011
修订历程:(EU) NO. 321/2011 ; ((EU) NO. 1282/2011; (EU) NO. 1183/2012;(EU) NO. 202/2014; (EU) NO. 865/2014; (EU) NO. 174/2015。
橡胶:93/11/EEC;
活性和智能材料:(EU) NO. 450/2009。
修订初级芳香胺特定迁移的限制。对于受REACH附录XVII 第43条管控,但未在(EU) No10/2011有迁移限量要求的初级芳香胺(PAAs),设定每一项PAA的限值为0.002mg/kg,其他种类的初级芳香胺的迁移总量限值为0.01mg/kg。
1935/2004/EC要求与食品接触的材料/物品生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良好制造规范(Good ManufacturingPractice,GMP);2) 不能释出对健康构成危险的成分;3) 不能导致食品的成分产生不能接受的改变;4)不能降低食品所带来的感官特性(使食品的味道,气味,颜色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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