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管理水平,维护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国领域内从事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
【行政许可原则】国家对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许可。
从事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活动。未获得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活动。
【资质类别】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
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类别。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分为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两个级别,其他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三个级别。
【监督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及其运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运营培训】从事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专门的培训与考核。
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申请与审批
【申请条件】申请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规定数量、具备相应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以及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
(三)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实践,目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分类、分级条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申请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条件。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具体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提交材料】申请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本单位登记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由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室或者检验场所及其检测能力的证明;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有关规范化运营体系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