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至今已发SRRC证书的有效期统一到2025年12月31日截止。
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电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参考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现就加强和规范2400-2483.5MHz、5150-5350MHz和5725-5850MHz频段(以下分别简称2.4GHz、5.1GHz和5.8GHz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4GHz、5.1GHz和5.8GHz频段划分给固定、移动、无线电定位、卫星固定、卫星地球探测、卫星无线电测定、空间研究等一种或多种无线电业务,2.4GHz和5.8GHz频段也指定用于产生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应用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任何无线电台(站)或设备均不得独占或排他性地使用2.4GHz、5.1GHz和5.8GHz频段内的频率。
二、根据对应的移动或固定业务无线电频率划分,2.4GHz频段可用于宽带无线接入(含无线局域网)、蓝牙、点对点传输等无线电通信系统;5.1GHz频段可用于宽带无线接入(含无线局域网)等无线电通信系统,且在室内(不包括CAR)使用;5.8GHz频段可用于宽带无线接入(含无线局域网)、点对点传输、电子不停车收费等无线电通信系统。
三、工作在2.4GHz、5.1GHz和5.8GHz频段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射频单元与天线必须按照一体化或具有同步匹配性设计和生产,不得擅自改用其他天线或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发射设备应当符合《2.4GHz、5.1GHz和5.8G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射频技术要求》和《2.4GHz、5.1GHz和5.8G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规避技术要求》所列的技术要求,并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外)。
四、为实现与无线电定位等其他业务频率兼容共存,工作在5250-5350MHz频段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采用发射功率控制(TPC)及动态频率选择(DFS)干扰抑制技术,且不得设置关闭DFS的功能选项。TPC范围应不小于6dB;如无TPC功能,则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和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限值均应较附件所列的相应限值再降低3dB。
为实现不同无线电业务频率兼容共存,工作在2.4GHz、5.1GHz和5.8GHz频段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合《2.4GHz、5.1GHz和5.8G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干扰规避技术要求》所列的干扰规避技术要求之一。具有公网 IP 地址分配功能的无线局域网设备应支持 IPv6 协议,并默认开启 IPv6地址分配功能。国家对信息安全有特殊要求的无线局域网设备,空口访问控制安全能力还应符合 GB15629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系列标准。
五、本次通知还规定部署于室外环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工作在2.4GHz频段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大于20dBm;工作在5.8GHz频段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大于30dBm。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设置、使用2.4GHz、5.1GHz和 5.8GHz频段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和无线电台(站),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六、设置、使用5.1GHz频段的无线电台(站)应距合法使用的同频段卫星无线电测定(空对地)业务和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的地球站3km以上,相关卫星地球站应在3km范围内的道路口处设置明显标识,提示禁止设置、使用5.1GHz频段无线电台(站)。
七、工作在2.4GHz、5.1GHz和5.8GHz频段内依法持有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应报请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协调解决。
八、工作在2.4GHz、5.1GHz和5.8GHz频段内无需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原则上不能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相同或者相邻频段内的其他合法持有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设法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工作在2.4GHz和5.8GHz频段的无线电通信业务还应当承受来自ISM应用产生的干扰。
九、遇有国家重大任务或者国家实施无线电管制时,设置、使用2.4GHz、5.1GHz和5.8GHz频段内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遵守国家重大任务期间发布的无线电管理规定,或者服从国家发布的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
十、2.4GHz 和5.8GHz频段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52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设置、使用2.4GHz、5.1GHz和5.8GHz频段的无线电台(站)和无线电发射设备还应当遵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