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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公司注册
第十四条 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业务且外资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25%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为在境内设立的公司;
(二)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证监会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境外股东Zui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机关的重大处罚;
(四)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公司注册
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十九条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对公募基金管理人采取风险监控措施的,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公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检查,对公司的业务、人员、资产、资金、资料、系统等实施监控
第六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九十七条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启动风险处置程序的,可以区分情形,对其采取风险监控、责令停业整顿、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撤销等措施
百一十八条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机关处理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公司注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加强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履职等的监督
百四十九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诚实守信,保证提交的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该机构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应当分别符合本办法有关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条件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四)至(六)项的规定,同时不得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情形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公司注册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十六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风险外溢或者系统性风险、影响社会稳定等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第八十五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应当严格划分业务边界,建立有效的隔离制度,不得存在利益输送、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公司注册
第六十五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在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该境外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要求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公司注册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