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激励的退出有哪些地方有税收返还政策?
回答:珠海横琴,江西共青城,宁波等地区都有个税返还政策,详细请咨询合泰企业吴经理。
建立股权激励的退出机制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激励计划的对价性
股权激励通过授予公司员工(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股权,使激励对象身兼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双重身份,达到激励对象利益与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一致性,实现企业价值的*大化。另一方面,企业给出股权、激励对象获取激励收益是有对价的,通常要求激励对象持续为企业服务(即必须在公司任职)并达到一定的业绩标准。当激励对象没有达到服务期要求,或者企业没有达到实现约定的业绩标准的时候,就要通过退出机制收回已经授出的激励股权,这样才不会违背实施股权激励的初衷。
2、激励股权具有稀缺性
企业在走资本化的道路上,要对股权架构进行整体布局。企业上市前,创始人股东要保留较高比例股权以维持对企业的控制力,要预留一定比例(通常为20%-30%)给未来的外部投资人,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的部分非常有限,通常在10%-20%左右的规模。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人员不断扩充,如果没有退出机制,很可能会面临无股激励的境地。通过退出机制收回离职人员手中的股权,可用于新进人员的激励以及原有人员的持续激励。
3、股权激励授予的股权不是“投资股”
激励对象毕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投资者,在股权激励计划时,激励对象能够以较小的风险、较低的价格获取股权,这一点有别于投资股东。如果激励对象入股后缺乏相应的退出机制,就会演变为投资股东,失去“激励”的初衷。
4、激励对象也希望股权能够流通
流通性风险是激励对象在参与激励计划时必须要考量的因素之一。激励对象获授的激励股权按照约定锁定一定期限后,激励对象不离职,其仍可能因改善生活等多种原因具有退出的刚性需求。不同情形下的退出机制的设计也能够让激励对象的股权流通起来,提高其参与激励计划的积极性。
股权激励是由发放、收回股权这两个部分组成,只有具备,才能真正做到股权激励的“收放自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