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条例要求所有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和注册实体保存适当的账簿并遵守年度审计和报税要求。香港的财务报告准则效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香港实行属地征税政策,公司须就在香港属地范围内经营贸易、业务或专业所产生的应课税利润征税。公司成立后,香港税务机关会在公司成立后18 个月后向公司发出第一份纳税申报表,并根据公司的财政年度结束日期向其发出的纳税申报表。
香港公司报税可分为两种:
第一,DORMANT A/C(业务不活跃),满足以下条件适用:
1.没有购买任何物业、资产;
2.没有任何银行出入记录(银行月结单);
3.没有经营任何业务。
第二, AUDITOR'S REPORT(核数师报告)
《香港公司法》规定:任何香港有限公司每年都必须递交核数师报告,交代该年度内公司所从事的一切业务。无论公司有无盈利都必须递交报告。因为香港实行来源地征税原则,如果公司的盈利并非在香港产生,则香港税务局就无权要求该公司缴交利得税,可以向香港政府申请海外利得,申请获批准后就可豁免相应税款,但亦必须要做一份相应的核数师报告(即零税申报)。
之前,香港报税如果是零申报,税局没有强制要求必须有佐证材料(即审计报告)。
香港税局颁布的*新规定,要求从2023年4月1日开始所有利得税表必须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再不能像以前提交税表零申报,税表零申报时代成为过去式,税表必须要和审计报告一起递交才能申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