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享受免征进口关税:
1.境外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
2.仅经过掺混、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简单研磨或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处理的;
3.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
(二)区外试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免征进口关税:
1.境外保税进口料件或加工后内销成品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
2.仅经过掺混(含掺水、稀释等)、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等-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
3.境外保税进口料件涉及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等加征关税措施的;
4.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