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波兰牛肉是指30月龄以下冷冻可食用去骨牛肉〔牛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骨骼肌肉〕。
颊部肌肉、头部肌肉、横膈肌、碎肉、肉糜、绞肉、下角料、机械分离肉及牛副产品不允许输华。必须剔除回肠末端,胸腺、脾、扁桃体、颅骨包括脑、眼、三叉神经节,脊髓、脊柱包括背根神经节。
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输出牛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企业)应在波兰官方的监督之下,符合中国、波兰和欧盟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输华牛肉的生产企业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注册,获准注册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生产的牛肉方可向中国出口。
证书要求
输华牛肉每一集装箱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波兰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的有关内容。
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波兰文和英文写成(填写证书内容时,英文必填)。兽医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波方应提供检验检疫印章印模、兽医卫生证书样本、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对应的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证书电子信息发送邮箱名称等资料给中方备案(如适用)。如发送证书电子信息应于证书签发后48小时内通过中方指定途径发送至中国海关。如有更改、变换,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中方通报。
波方应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向中方发送已签发兽医卫生证书的电子信息,以便中方在进口时核查,波方应确保电子信息准确和安全。
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输华牛肉应使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波兰及欧盟标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包装。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用中文和英文,或中文和波兰文标明产地国家、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和英文,或中文和波兰文标明产地国家、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目的地须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加施(粘贴或印刷)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肉类产品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输华牛肉从包装、贮存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波兰和欧盟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冷冻牛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中心温度不应高于-15℃。
输华牛肉装入集装箱后,在波兰官方的监督下施加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