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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前款行为或者股东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责令其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注册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公司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注册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公司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基金服务机构等进行延伸检查
第五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解散、破产、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以下简称退出)致使无法继续经营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第九十四条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境内子公司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款的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子公司;原则上应当全资持有,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得存在任何形式股权代持;
(三)基金管理公司具备与拟设子公司相适应的专业管理、合规及风险管理能力和经验;拥有足够的财务盈余,能够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已建成能够覆盖子公司的管控机制和系统;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基金管理公司对完善子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子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对子公司可能无法正常经营等情况,有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百二十一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十八条款规定申报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注册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公司
第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建立覆盖、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募基金管理等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人员、业务、场地等方面的防火墙机制,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持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私募基金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担任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其管理的金融机构至少一家应当符合本条第(二)项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由自然人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的,其他股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金融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册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公司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一些私募都是急功近利地追求投资回报,甚至铤而走险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基金管理公司退出致使无法继续经营除私募资产管理以外其他业务的,相关后续事项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的,由各方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注册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公司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证监会其他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基金托管人整改后,应当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注册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公司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