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案例分享

更新:2024-07-18 08:00 发布者IP:116.30.158.3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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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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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

第六十六条 证监会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发生前款规定需备案或者报告事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第六十五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提供该信息技术系统的相关资料

分公司或者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可以从事基金管理公司授权的业务    

    百条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付,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基本制度,决策重大事项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 


第三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业务规范


第十六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确保独立、规范运作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为依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和社会信誉,Zui近1年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Zui近3年连续盈利;入股基金管理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

(三)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Zui近3年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具备10年以上境内外证券资产管理行业从业经历,从业经历中具备8年以上专业的证券投资经验且业绩良好或者8年以上公募基金行业管理人员从业经验;

(四)对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推动基金管理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具备与基金管理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五)对保持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风险传递及不当利益输送等,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

(六)对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境内子公司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款的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子公司;原则上应当全资持有,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得存在任何形式股权代持;

(三)基金管理公司具备与拟设子公司相适应的专业管理、合规及风险管理能力和经验;拥有足够的财务盈余,能够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已建成能够覆盖子公司的管控机制和系统;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基金管理公司对完善子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子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对子公司可能无法正常经营等情况,有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法实施专业人士持股计划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称,暂行办法对于应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进行了规定,未登记的私募基金在投资者门槛方面不受上述限制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退出致使无法继续经营子公司的,所持子公司股权应当依法处置并纳入清算财产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法》施行后提交办理除实际控制权外的登记备案信息变更的,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    第十四条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责令公募基金管理人停业整顿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责令停业整顿决定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整顿计划,并取得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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