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邦咨询公司专门于独立第三方私募基金管理人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第三十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临时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第六十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选择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成立行政清理组,对被撤销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行政清理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相关情形包括:
(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合规内控、风险管理不符合规定,或者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可能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等影响公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持续正常经营的情形;
(三)本办法第七十一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情形,且情节特别严重;
(四)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百零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股东和相关各方,在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不能正常经营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期间,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做好风险防范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
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2023年5月1日起,《办法》施行前已提交但尚未完成办理的登记、备案及信息变更事项,协会按照《办法》办理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公》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百二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百零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发生本办法第五十九条、本条规定事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部门设置重大变更等可能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规范,内部控制机制健全,风险管控良好;管理能力、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Zui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具备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匹配的资本实力;
(二)具备良好的诚信合规记录,Zui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Zui近12个月主要监管符合监管要求;
(三)具备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管理的证券类产品运作规范稳健,业绩良好,未出现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风险事件;
(四)有符合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系统设备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研究、投资、运营、销售、合规等岗位职责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0人;组织机构和岗位分工设置合理、职责清晰;
(六)对保持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独立性、防范风险传递和不当利益输送等,有明确有效的约束机制;
(七)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国有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党的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并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的,应当符合本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经证监会批准或者认可,子公司可以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第六十一条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一)Zui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二)不符合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基金从业资格、执业条件;
(三)没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或者没有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