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免费解答

更新:2024-07-17 08:00 发布者IP:113.90.164.242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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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法成立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

(一)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

(二)被协会采取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措施,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三)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终止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四)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五)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六)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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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国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三)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责令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

被检查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在要求时限内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变更名称、住所、办公地;

(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被监管机构、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

(三)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其他重大风险;

(四)遭受重大投诉,或者面临重大诉讼、仲裁;

(五)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启动风险处置程序的,可以区分情形,对其采取风险监控、责令停业整顿、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撤销等措施    

    第九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满足公司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


法律对它进行调整的目的就是恢复当事人之间平等的地位,为当事人之间平等地协商打下基础 

第七条 协会按照分类管理、扶优限劣的原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 

第七条 根据持股比例和对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

(一)主要股东,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如任一股东持股均未达25%的,则主要股东为持有5%以上股权的大股东,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

(三)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下股权的非主要股东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和与其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2/3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
    百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募集情况;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六)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临时报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十一)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一条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变更名称、住所、办公地;

(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被监管机构、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

(三)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其他重大风险;

(四)遭受重大投诉,或者面临重大诉讼、仲裁;

(五)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准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担任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
    第十五章 附 则
    百五十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院批准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第八十二条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通过变更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方式变相规避重大事项报批要求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
    第六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六十六条 证监会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更换


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    第十三条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院规定的标准,Zui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院批准的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与公司治理水平、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持续经营能力和稳定性等相匹配,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Zui近3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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