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 2.0新增产品类别
2011年11月30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已开始对2011/65/EU指令(RoHS2.0指令)的影响评估研究结果的工作。欧盟委员会计划通过研究扩展RoHS 2.0指令的范围,将原先排除在RoHS1.0指令之外的产品和产品类别包含其中,并据此提出新提案。根据新研究,新指令附件1.0中包含的产品范围将扩大,通过未来的研究和公众咨询还可能扩大。但在迄今委员会发布的产品范围草案中,已包含了需引起出口商极大关注的产品。
类别1:大型家用电器。包括新产品类别“燃气烤架”、“燃气烤箱”和“燃气加热器”。
类别4:电子消费品。包括新产品类别“具有电器功能的家具”,例如“升降躺床”和“升降躺椅”。
类别7: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包括新产品类别“具有较小电气功能的玩具”,例如“会说话的泰迪熊”和“会发光的鞋”。
类别11:其他电子电器设备。除了“电源开关”和“电动手提箱”外,包括新产品类别“具有电气功能的服装”,例如“加热服装”和“水中会发光的救生衣”。
影响评估研究还包括对如何使符合RoHS指令的有害物质浓度限制规定更可行的分析。已有对限制物质含量的阈值过于严格的关注,尤其是当应用到涂料和非常小的部件的时候。
作为这项研究的一部分,委员会正征询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包括遵守指令的花费,如改变产品设计的费用,以及有助于评估减少产品中有害物质浓度带来的好处的数据。意见征询期至2012年4月,2012年7月6日前委员会将发布Zui终报告(包括修订的影响评估)。
中国
对我国影响
根据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的Zui新数据,2004年一季度,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在我国出口中所占比重达55%。而欧盟已经成为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由于中国厂商环保理念和工艺水平的落后,RoHS指令使得将近270亿美元的中国机电产品面临欧盟的环保壁垒。
中国政府一直在给以密切关注和研究对策,国务院专门责成信息产业部负责针对欧盟环保指令的研究和应对工作。信息产业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规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完成,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重点防治目录中的电子信息产品中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聚合溴化联苯yimi和聚合溴化联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对于2006年7月1日以前的一段时间,中国政府要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商们实行有毒有害物质的减量化生产措施,并积极寻找可替代品。
一个名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工作组”的机构也已经开始筹备成立,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开展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有关的标准研究和制定工作,特别是加快制定急需的材料、工艺、测试方法和实验方法的基础标准。
法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会签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方法》(第39号)
(Management Methods for Controlling Pollution by ElectronicInformation Products /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Order#39)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它公害,适用本办法。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
摘要内容
电子信息产品在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分两阶段施行:
第一阶段
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上应标识环保使用期限,标识其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等;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应标注包装物材料名称。可按照标准SJ/T11363-2006、SJ/T 11364-2006、SJ/T 11365-2006.GB/T 26125-2011的要求进行。
第二阶段
进入重点管理目录(2010年公布首批三大类:移动用户终端、电话机、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的产品必需确保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已被替代,或含量不超过限量标准且通过强制性产品知识分享(CCC知识分享)
欧盟RoHS体系与中国RoHS体系在具体执行上有不同:欧盟做法是立法禁止电子产品含有六种有害物质,列出一系列暂时超标的种类,等以后技术条件成熟了再移出这个目录。中国是反过来的:一旦某个产品技术条件成熟了就放入目录,在目录内的产品是不能超标的。
第三阶段
国推RoHS自愿性知识分享是指企业自愿申请,通过知识分享机构证明相关电子信息产品符合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家推行、统一规范管理的知识分享活动。获证后的知识分享产品可以加施国推RoHS知识分享标志C-RoHS (ABCDE表示知识分享机构简称)
欧洲新指令
(ROHS指令)2011/65/EU
欧洲RoHS 2011/65/EU要求检测的项目为6项,指令生效为RoHS指令。
RoHS检测项目有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
关于DIBP,BBP,DBP,DEHP等项目该指令仅提到在后续优先评估是否列入管控,未强制要求生产商进行检测。
指令
欧盟议会及欧盟委员会于2003年2月13日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废旧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简称《WEEE指令》)和《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指令》)
《RoHS指令》和《WEEE指令》规定纳入有害物质限制管理和报废回收管理的有shida类102种产品,前七类产品都是我国主要的出口电器产品。包括大型家用电器、小型家用电器、信息和通讯设备、消费类产品、照明设备、电器电子工具、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医用设备(被植入或被感染的产品除外)、监测和控制仪器、自动售卖机。
2008年12月3日,欧盟发布了WEEE指令(2002/96/EC)和RoHS指令(2002/95/EC)的修订提案。本次提案的目的是创造更好的法规环境,即简单、易懂、有效和可执行的法规。RoHS指令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 改变了法律用词,澄清了指令的范围和定义;
2. 引入产品的CE标志以及EC合格声明;
3. 分阶段将医疗器械、控制和监控仪器纳入到RoHS指令的范畴;
限制的六种有害物质没有变化,但四种物质——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要求进行优先评估,以便考察将来是否纳入限制物质的范畴
RoHS范围:
仅对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市场的新产品。
包括家用的白炽灯和光源。
不应违反特殊的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专门指令或规定——VehicleELV,汽车指令;电池指令,91/157/EEC,93/86/EEC&98/101/EC
不包括:医用器材或监控设备(WEEE指令第8,9类);在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维修备件;2006年7月1日前原先投放市场的再利用产品。
限制的有毒物质:
·重金属:
欧洲新RoHS证书(RoHS2.0)
–Lead铅;
–Mercury汞;
–Cadmium镉;
–Chromium (VI)六价铬.
·某些溴化阻燃剂:
多溴联苯–Polybrominated biphenyls (PBB’s);
溴二苯醚–Poly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s (PBDE’s).
Zui高限量指标是:
镉:%(100ppm);
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0.1% (1000ppm).
六类有害物质
RoHS针对所有生产过程中以及原材料中可能含有上述六种有害物质的电气电子产品,主要包括:白家电,如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空调,吸尘器,热水器等,黑家电,如音频、视频产品,DVD,CD,电视接收机,IT产品,数码产品,通信产品等; 电动工具,电动电子玩具 ,医疗电气设备。
1. 铅(Pb) 使用该物质的例子:焊料、玻璃、PVC稳定剂
2. 汞(Hg)(水银)使用该物质的例子:温控器、传感器、开关和继电器、灯泡
3. 镉(Cd
4. 六价铬(Cr 6+
5. 多溴联苯(PBBS) 使用该物质的例子:阻燃剂,PCB、连接器、塑料外壳
6. 多溴二苯醚(PBDE) 使用该物质的例子:阻燃剂,PCB、连接器、塑料外壳
测试原则
根据欧盟WEEE&RoHS指令要求,国内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将产品根据材质进行拆分,以不同的材质分别进行有害物质的检测。一般来说:
属材质需测试四种有害金属元素如(Cd镉/Pb铅/Hg汞/Cr6+六价铬)
塑胶材质除了检查这四种有害重金属元素外还需检测溴化阻燃剂(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对不同材质的包装材料也需要分别进行包装材料重金属的测试(94/62/EEC)
以下是RoHS中对六种有害物规定的上限浓度:
镉:小于100ppm
铅:小于1000ppm
钢合金中小于3500ppm
铝合金中小于4000ppm
铜合金中小于40000ppm
汞:小于1000ppm
六价铬:小于1000ppm
推出原因
首次注意到电气、电子设备中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是2000年荷兰在一批市场销售的游戏机的电缆中发现镉。事实上,电气电子产品在生产中大量使用的焊锡、包装箱印刷的油墨都含有铅等有害重金属。
何时实施
欧盟将在2006年7月1日实施RoHS,届时使用或含有重金属以及多溴二苯醚PBDE,多溴联苯PBB等阻燃剂的电气电子产品限值超标将不允许进入欧盟市场
适用产品及地区
欧盟27个成员国:英国(2016年退出欧盟),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 。
RoHS指令的涵盖范围为AC1000V、DC1500V以下的由目录所列出的电子、电气产品:
1、大型家用电器: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空调等
2、小型家用电器:吸尘器、电熨斗、电吹风、烤箱、钟表等
3、IT及通讯仪器:计算机、传真机、电话机、手机等
4、民用装置:收音机、电视机、录象机、乐器等
5、照明器具:除家庭用照明外的荧光灯等,照明控制装置
6、电动工具:电钻、车床、焊接、喷雾器等
7、玩具/娱乐、体育器械:电动车、电视游戏机、自动赌博机等
8、医疗器械:放射线治疗仪、心电图测试仪、分析仪器等
9、监视/控制装置:烟雾探测器、恒温箱、工厂用监视控制机等
10、自动售货机
11、半导体器件
它不仅包括整机产品,包括生产整机所使用的零部件、原材料及包装件,关系到整个生产链。
知识分享程序
(1)填写RoHS测试申请表,RoHS知识分享中心网站上下载。
(2)报价结算,提交申请后,客户送样品(或快递)到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对样品按要求进行合理分拆,并把产品拆分数量及测试费用反馈给客户,客户同意后,将测试费用打入指定账户(也可现金支付)。
(3)款到后,即行安排测试,一般情况下,一周内完成测试。
(4)发布报告,递送的方式可采用快递、传真、电子邮件或送检人亲自领取。
知识分享意义
产品不做RoHS知识分享,将给生产商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届时产品无人问津,痛失市场,假如产品侥幸进入对方市场,一经查出,将遭遇高额罚款甚至刑拘,从而,有可能导致整个企业关门倒闭。
怎样测试
RoHS知识分享并非那么神秘,与人们所熟悉的CE知识分享、FCC知识分享、等知识分享大同小异,只要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公证实验室均可为企业提供类似服务,无非是把相关产品送往专业实验室进行检测、分析,其中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害物质是否符合RoHS指令要求,若符合就可获得RoHS合格报告和证书,若不符合,就得另找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替代。
涉及产品
主要包括:日常家电,如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空调,吸尘器,热水器等;和家电,如音频、视频产品,DVD,CD,电视接收机,IT产品,数码产品,通信产品等;电动工具,电动电子玩具医疗电气设备,使用的电力,包括小型和大型家电,IT和电信设备和消费品,如收音机,电视机,摄像机和音响系统。
如何运作
指令处置阻止成千上万吨违禁物质可能释放到环境中,并在电气和电子产品的设计带来了重要的变化,增加生产者的产品的成分和毒性的认识。其他国家,包括欧盟的主要贸易伙伴,都遵循欧盟的例子,并带来了类似的立法。符合RoHS要求的制造商更好的准备,以面对这一全球性挑战。国家主管部门已加强合作,发现和删除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从市场,产品的贸易和市场结构,由于其性质,体积更容易造成环境问题的基础上他们的做法。
指令修改
该委员会计划,重铸指令是一个更好的监管环境的整体承诺的一部分。改革涉及的实施,执法和连贯性的改善。RoHS指令也需要检讨,尤其是涉及到包括在其范围内的医疗设备和监测和控制仪器,并限制物质名单的适应。经验与实施的第一年,在运行了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磋商,重铸透露在决定某些产品是否属于范围内的困难,太多的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成员国之间的差异,如实施有关的问题,产品符合性评估和开展市场监督“的方法。也有一个混乱的RoHS和新的政策和立法涵盖的化学品,例如增加不足或低效的执行指令的风险之间的关系的潜力。
RoHS进展情况
一些大公司已经注意到RoHS并开始采取应对措施,如SONY公司的数码照相机已经在包装盒上声明:该产品采用无铅焊接;采用无铅油墨印刷。
信息产业部2004年也出台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内容与RoHS类似,并于十月份成立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工作组”,研究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开展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有关的标准研究和制修订工作,特别是加快制定产业急需的材料、工艺、名词术语、测试方法和试验方法等基础标准。
2011年7月1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新版RoHS指令——指令2011/65/EU。
作为中国电子电气产品制造企业非常熟悉的一项指令,其出台历程可谓是一波三折。由于修订过程中各方分歧较大,这项本来意欲在2009年就出台的修订案一拖再拖。特别是就是否扩大产品范围和受限物质的范围,欧盟内部包括委员会、欧洲议会、理事会、业界、NGO等都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2011/65/EU较原RoHS指令2002/95/EU的不同主要在:
1.扩大了产品范围:将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涵盖在了指令规管的范围内(包括线缆和备用零部件),给予了新添入的第8类医疗器械和第9类监视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控仪器)一定的过渡期,还针对这两类产品给出了20项的豁免(列于附件IV中)
2. 理清了部分定义
3.管控物质的范围未扩大,还是维持了原有的六种物质的原限量要求,提出了今后的审查过程中,要对包括DEHP等在内的物质优先进行考察,为指令今后扩大管控物质的范围铺路
4.删除了其中的生产商(producer)规定,而添入了“制造商”(manufacturer)、“授权代表”(authorisedrepresentative)、“进口商(importer)”、“经销商”(distributor)的定义,并对其职责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5. 规定了产品需贴附CE标志及CE标志的相关事宜。
本指令将在发布于OJ第20日起生效,成员国需要在2013年1月2日前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
2011/65/EU的发布将给中国的电子电气产品制造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特别是由于将医疗器械类产品、监视和控制仪器产品列入规管的范围,对这两类制造企业的影响将是非常巨大的
由于电子电气产品上需要贴附CE标志,对业界符合指令的要求,也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