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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证券投资管理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第二十八条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机关禁止其转移、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私募证券投资管理公司
第七十三条 基金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证监会的其他规定,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对基金服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基金服务业务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需批准的重大变更事项,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修改公司章程条款;
(三)关闭子公司或者子公司变更重大事项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一条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实缴
第八十二条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私募证券投资管理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公募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资产评估、不动产项目运营管理等业务,但公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百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担任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其管理的金融机构至少一家应当符合本条第(二)项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该机构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应当分别符合本办法有关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条件私募证券投资管理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的,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应当保持良好,拟增加业务范围应当与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人员构成、财务状况等相适应,符合审慎监管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要求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为依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和社会信誉,Zui近1年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Zui近3年连续盈利;入股基金管理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
(三)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Zui近3年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具备10年以上境内外证券资产管理行业从业经历,从业经历中具备8年以上专业的证券投资经验且业绩良好或者8年以上公募基金行业管理人员从业经验;
(四)对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推动基金管理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具备与基金管理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五)对保持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风险传递及不当利益输送等,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
(六)对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私募证券投资管理公司
百二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人员配备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百零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公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可以同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款规定的措施;
(二)责令特定基金产品按照方式运作;
(三)责令将公募基金管理等业务转由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临时基金管理人代为履行管理职责;
(四)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私募证券投资管理公司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未经证监会和国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施行后提交办理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业务,协会按照《办法》办理私募证券投资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一条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其他机构托管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托管组,保障被托管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等业务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