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水批件(涉水批文)适用的涉水产品范围(涉水批件是什么)
1.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卫监督发〔2011〕8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2.《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58号)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
二、涉水批件(涉水批文)生产单位的卫生要求
申报企业卫生条件应符合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关于印发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审批工作程序》(浙卫发〔2010〕2号)中“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申报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卫生标准规范。
三、涉水批件(涉水批文)的申请办理流程
申报单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递交生产能力审核资料,由各市审核员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技术资料和企业卫生条件进行审核。生产能力审核通过后,按申报的产品范围不同,分需要技术评审和不需要技术评审两类。不需要技术评审的涉水产品范围包括:
(1)聚乙烯类(PE)、聚丙烯类(PP,含PPR)、丙烯腈-苯乙烯共聚物类(AS)材质管材、管件、蓄水容器;(2)普通饮水机。
申报单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按《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审批工作程序》(浙卫发〔2010〕2号)及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除前述不需要专家技术评审的涉水产品外,其余均需要技术评审。申报单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当月20日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评审专家参见《关于成立浙江省涉水产品技术评审专家库的通知》(浙卫发【2011】253号)文件(见附件)。涉水产品技术评审原则上每月举行1次。评审通过后按许可有关规定进行受理批准。
生产企业报批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鉴定检验产品不合格后要求重新报批的按以下要求执行。
1、 生产企业应查找不合格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
2、聘请三位以上行业内(非本单位)的专家(副高以上职称)对不合格原因进行论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确认;
3、企业整改后生产的产品自行送至CMA资质的实验室出具卫生安全检测报告
4、产品检测合格后向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1)整改报告附相关证据(2)论证报告(有三位以上的亲笔签字)
(3)相关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资质证书(4)产品检测报告(合格);
5、经涉水产品审核员现场审查、核实(现场检查笔录等),如情况属实,生产企业方可重新申请相关产品的生产能力审核。(以前的申报资料留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存档,不返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