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别并不在“字面上”,本质区别在于开放性和流动性差异。
两种类型的公司在“责任”上没有差异,都是股东以认缴出资(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本质是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讲的是“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讲的是“股份”或“股票”,正式因为这一字之差,意味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份额”相比于有限责任公司理论上更具备交易和流通的潜质。
也有限责任公司的典型性特征是“人合性”和“封闭性”,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典型性特征是“资合性”和“开放性”。
所谓“人合性”,通俗来讲是指股东之间彼此信赖、互相依存的关系,这是形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架构以及股东之间合资合作的Zui本质的逻辑,一个原股东不了解、不信赖的股东是不可能仅靠出钱就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亦然,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股东不睦时是比较难退出公司的,即便《公司法》设计了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等救济制度,股东想“用脚投票”依然很难。这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也由此导致了在与公司有关纠纷中,发生纷争的绝大部分都是有限责任公司。
那么,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形式是不是不好?当然不是。正式由于相对封闭,才有利于保障创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你肯定没见过某个大鳄说要“举牌”某家有限责任公司,说我有钱我就可以控股,把公司管理层都换掉吧?因为除非有约在先,否则他没这个条件。也正式由于封闭,也保障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理应相对集中,使得股东会和董事会能够相对高效地运转,而不是在正常经营情境下被冗长的议事程序所羁绊。如果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容易发生纠纷,很多时候是因为一开始分股权的时候没分好,从一开始就埋下了祸根。
再来说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顾名思义就是基于出钱、出资,股东们走到一起。你看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上进进出出的频繁转让交易,交易给谁了不知道,开股东大会时谁都不认识谁。也正基于“资合性”,才有了理论上股份、股票相对较强的流动性,也就是“开放性”。在股份有限公司框架下,股东想“用脚投票”相对容易,股东大会议事也不要求全体股东都参与;而相应地,股份有限公司更重视如实信息披露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议事规则、治理机制的要求更加严谨、规范,股份变动不在工商登记管理的范围之内(事实上也做不到),这些都在无形中给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成本相对要更高。在缺乏合理机制的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更容易发生更迭,上市公司遭遇“野蛮人”举牌也时有发生,这就是为什么阿里当时在上市时要创设合伙人制度的原因,这些措施都是意在保障公司控制权牢牢把握在公司创始人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