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ODI备案许可变更
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ODI许可后续事宜
(1)境外企业(机构)报到登记
需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报到登记,取得登记回执。
(2)外汇管理局年报
次第2年起,每年4月1日~6月30日向外汇管理局申报上一年度ODI存量权益登记。
(3)商务部月报、年报
月报:当月有投资资金汇出的,次月10日前完成月报,如无投资金汇出的,则无需月报。
年报:次第2年起,每年6月30日之前申报上一年度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