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及变更要求

2023-11-04 06:00 113.90.0.188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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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是否及如何回应回租业务合规性的关切?

问题二:是否及如何回应融资zulin公司可否兼营商业保理的关切?

是否及如何回应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一致性的关切?问题二

问题四:是否及如何调整本辖区融资zulin公司变更的审核流程?

问题五: 是否及如何调整本辖区融资zulin公司的合格zulin物范围?

问题六:

是否及如何调整本辖区融资zulin公司的特定行业集中度zhibiao?

问题七:是否及如何调整本辖区融资zulin公司的关联度zhibiao?

问题八: 是否及如何延长本辖区融资zulin公司的过渡期?

问题九: 是否及如何制定或者调整本辖区的实施细则?

问题一: 是否及如何回应回租业务合规性的关切?

售后回租是融资zulin行业广泛采用的业务模式,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融资zulin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中从司法层面上确认了售后回租的合法性。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的财税[2016]36号文中把售后回租归为贷款服务按照6%缴纳增值税,也间接从财税层面上认可了售后回租业务的合法性。在近期颁布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中,删除了《关于审理融资zulin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之前《民法典》征求意见稿及三审稿中“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chuzu人,再通过融资zulin合同将zulin物从chuzu人处租回的,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不影响融资zulin合同的成立”的表术

而此次银保监会22号文延续了《民法典》的规定范式,仅规定:“本办法所称融资zulin业务,是指chuzu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zulin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zulin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笔者理解,银保监会22号未对售后回租作出明文认可,并非是处于禁止或者限制售后回租之考虑,而更多的是沿袭《民法典》表述范式而已,监管端有必要澄清此点因立法技术问题而导致的不必要疑虑,肯定售后回租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二:是否及如何回应融资zulin公司可否兼营商业保理的关切?

2020年初《融资zulin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之际,业界已细心的发现融资zulin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并未明确可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直至此次正式稿中仍未见兼营商业保理的身影。而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205号文)其目的开宗明义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并无融资zulin企业兼营保理业务参照205号文适用的相关规定,笔者理解,银保监会不鼓励融资zulin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态度愈发明朗。值此大势下,新设的融资zulin公司是否还可以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存续的且已经取得兼营保理业务范围的融资zulin企业,是否还可以继续兼营商业保理业务,何谓“与主营业务相关”,亚待监管部门予以回应。

问题三: 是否及如何回应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一致性的关切?

此次22号文四十三条将融资zulin公司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对于正常经营类,22号文在第四十四条规定:“正常经营类是指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zulin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正常经营类融资zulin公司按其注册地审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单、管理人员名单和简历、经审计的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规定的其他资料。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如实完整填报信息的企业,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在报银保监会同意后及时纳入监管名单。"

根据22号文的上述规定,“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是纳入监管名单、纳入正常经营类别的条件之一。而全国各地特别是各自贸区内虚拟注册地址盛行一时,存在大量实际经营地址或注册地址不一致的情形,以上海“沪金规[2019]1号”文为例,亦务实的提出“本市新设立的三类机构应当在注册地设立实际经营场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至少应当在注册地所在区设立实际经营场所,下同);本市已经设立的三类机构至少应在本市设立实际经营场所,并应逐步实现在注册地设立实际经营场所。

此次22号文出台后,原实际经营场所的监管口径是否调整,亦有待监管部门作出明确。

问题四: 是否及如何调整本辖区融资zulin公司变更的政府流程?

22号文第四十七条规定:“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zulin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融资zulin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等,应当事先与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上述规定,扩大了部分地方政府规定的需要事先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沟通的公司变更范围,警如将变更营业场所、任何比例的股权结构调整均纳入需沟通范围,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否及如何调整本辖区融资zulin公司变更(包括新设的难易程度)的政府流程尚需拭目以待问题五:是否及如何调整本辖区融资zulin公司的合格租凭物范围?

融资zulin法律关系具有“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zulin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条即规定: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zulin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可见标的物性质是融资租凭法律纠纷中基础目重要的一个问题。2005年发布的《外商投资zulin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zulin财产包括:(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zulin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该办法已经失效,但由此也可以看出,传统意义上的融资zulin标物多为交通工具、机械设备、生产设施等,均有着显著的有形、易流通等特点但随着融资zulin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融资zulin企业开始着眼于一些新型的zulin物以开展新的业务,譬如奶牛、果树等生物资产、知识产权、在建工程、易耗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引发了监管和司法层面广泛的争议。类似的司法判例屡见不鲜,试举部分案例如下:

22号文第七条规定“适用于融资zulin交易的zulin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与金租监管保持一致,即将融资zulin物限定为固定资产。而固定资产是一个会计上的概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chuzu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这可能对目前一些基于创新zulin物的zulin模式造成一定的冲击但22号文第五十一条又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融资zulin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视监管实际情况,对zulin物范围、特定行业的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报银保监会备案。”22号文将该广泛争议问题放权地方,地方监管部门是否及如何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求,调整本辖区融资zulin公司的合格zulin物范围,有待观察。问题六:是否及如何调整本辖区融资zulin公司的特定行业集中度zhib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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