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入股承诺和净资产要求
根据《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以及《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在股权结构的要求上,均要求必须为自有出资,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上述试行规定也对净资产提出了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近1年年未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含本次投资资金)。商业保理公司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
建议:上述入股承诺的落实和净资产的要求是落实出资责任和经营责任的重要规定,相关从业机构应及时进行自查自纠,对于入股承诺未落实的,应及时修改章程,并出具相关说明。对于净资产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及时通过注资或变更资产结构以满足相应监管要求。
第五,关联机构的数量要求
根据《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以及《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试行)》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与商业保理公司应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建议:及时进行关联关系梳理,针对实控人旗下的公司,应满足上述条件,如存在不符合要求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股权和工商剥离。
第六,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子公司限制
根据融资租赁公司试行监管办法,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子公司需满足相应的规定,如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要求、盈利性要求、营运资金拨付要求(每个公司五千万,总额不超过注册资本50%)以及相关设立程序要求。该等要求均加大了相应分子公司的设立和从业难度。
建议:相关从业机构应重点审视各个分子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合规情况,如存在不符合上述监管规定情况的,应根据不同分子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优化”,确保分子公司的设立和存续能够符合上述监管规定。
第七,从业范围的要求
根据《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以及《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试行)》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的从业经营范围均应围绕主业相关。
融资租赁公司的营业范围应包括: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 经营租赁业务; (三)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凭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商业保理公司的营业范围应包括: (一) 保理融资; (二)销售分户(分类) 账管理 (三) 与受让应收账款相关的催收业务;(四)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五)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 (六) 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和认可的其他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都规定了“黑名单”,如不得从事非法经营、非法放贷、非法集资以及非法拆借资金或虚构标的物等情况。
建议:及时针对上述经营白名单和黑名单进行自查,如存在上述违规违法情况的,应尽快停止并及时结清,并出具相关说明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