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类企业;
(三)经认定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经国家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或监管的金融机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规范运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合伙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认定将由金融发展局另行制订申报指南。特殊人才申请、合伙制企业认定工作为同步、独立进行,企业须按本指南要求先行进行特殊人才奖励申请后,再按需申请合伙制企业认定。
(四)由澳门公营机构发起或控股,并在合作区注册、经营业务的企业或相关机构;
(五)与合作区机关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经合作区批准认定的其他特殊人才;
(六) 获奖人员所在企业或机构符合以下条件:1.在2022年度的前3年内(即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经合作区认定为总部企业;2.总部企业或其所属公司在合作区登记注册并经营纳税的分支机构以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可合并计算纳税总额,且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占上一年度纳税总额比例超过(含)40%;纳税总额不包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shebao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规费,以所属期为核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