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不同于传统信贷业务,是基于传统贸易业务项下交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建立起来金融产品对保理业务的过程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主要基于保理业务的各个主要环节,详细分析过程管理,供读者参考
应收账款是否适用于保理
1.可zhuanrang性:应收账款在债权上是完整的,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比如贸易合同规定禁止zhuanrang,代理销售已将资产抵押给银行或第三方都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债权不完整。
2.可收回性:保理商给予卖方融资,一旦卖方出现财务危机甚至是破产,是否能够根据应收账款收回融资:这依赖于:
(1)权利的完整性:适合保理的是那些简单的,没有特定附加条件的产品,也就是说只要产品为所订购的品种,数量正确,质量合规,按时装运,正确出票,则买方就必须付款,在合同中不存在寄售、安装证明、分期付款、权利保留等条件。
(2)买方的分散程度:权利的完整并不意味着保理商可以收回款项,可能的原因就是出现坏账和争议。为了降低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要寻求那些客户群体分布较分散的卖方。
(3)买方的资信:如果买方资信较差的话,会给保理商收款带来严重的问题,实际上买方zizhi低也是卖方zizhi差的一种表现。我们可以对应收账款进行帐龄和坏账的分析,从而揭示买方的总体质量。
(4)债权稀释:指所有买方可以合理的从付款中扣除的部分,包括:贷项清单、提前付款折扣、总体折扣(买方年购买量达到某一数字后获得的折扣)、双向贸易等。争议也可能导致债权稀释。
债权稀释的影响是减少了应收账款的价值,削弱了保理商的安全性。我们必须能够将所有的扣除项目量化,并据此计算融资比例。
业务谈判与保理合同
当审批部门决定与卖方合作,保理商应向卖方发出《保理业务要约函》(一式两份),载明如下内容
1.业务品种及其所包含的各项服务内容
2.保理商收取的各项费用及具体的费率
3.保理商要求卖方在签署保理合同前需要完成的辅助担保措施等。
所谓辅助担保措施主要是指确保保理商能够获得完整的应收帐款债权方面的保障措施。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要防止保理商所取得应收帐款债权与任何第三方发生权利冲突。例如,如果卖方已将应收帐款质拥给了第三人,或者以其它方式限制了保理商行使其所取得的有关应收帐款方面的权利,卖方都必须保i排除这些权利上的限制或障碍。
通常情况下,卖方会向保理商出具一份担保函,以保证保理商能完整地够取得有关应收帐款债权方面的切权利。如果涉及应收账款的权利已被质押给了第三方,比如质押给另一家银行,则需要该银行出具一表示质押权已被解除的证明,即所谓的弃权书。
卖方在收到《保理业务要约函》后,一方面会就有关保理业务安排的一些商业条件与保理商进行谈判另-方面,也会按照保理商提出的要求去落实有关辅助担保方面的措施。
双方也会开始进行保理协议的起草与签署工作。
保理商收款
帐户经理在月末会向每个买方提供《应收账款月报》,标明尚未到期但即将到期以及已经到期或已经逾期末付的应收账款,它能够起到对帐作用并提示买方恰当安排未来的资金,从而对买方的应付账款管理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预先催收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