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8日,公司法修订草案提出,“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未来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在五年内缴足,估计不少公司股东都想通过减资,来降低公司的注册资本。那公司如何做减资,又有哪些税务问题需要考虑呢?深圳市欣鸿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结合近期办理的减资案件,与大家分享其中的涉税风险。
深圳某公司因业务方向调整导致资本过剩,股东希望将已实缴的资本退还给自己,但在办理银行转账时,银行要求提供减资的相关证明。zui终,该公司联系到我们,希望协助办理减资业务。
接受客户委托后,我们审查了公司的工商变更、历次股权转让信息、财务报表,梳理债权债务信息等,发现公司存在溢价出资、股权代持等问题。zui后,我们给客户出具方案,分两步走来解决问题。
第yi步:对溢价出资、股权代持等问题进行处理,确保减资时需要承担的税负zui低;
第二步:指导客户进行减资的变更。
在减资前,需要先发布减资公告。以深圳市为例,由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身份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减资公告;公告期为45天,在公告期内公司不可办理其他工商变更。若在公告期内,没有收到债权人或被担保人的异议,等减资公告期结束后,就可以办理减资的工商变更。
那么,股东拿到的减资款是否需要缴税,要交多少税,有哪些涉税风险呢?
举例:公司A为公司B的法人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实际投入为500万元,公司B的账务处理是贷方增加实收资本100万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400万元。
那在办理减资业务时,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钱能否相应地返还给股东呢?
根据《公司法》第168条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zui高院就新湖集团与浙江玻璃、董利华、冯彩珍及青海碱业增资纠纷一案在(2013)民申字第326号再审裁定书中认为——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出资已经成为公司资产,依据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不得请求返还。
有不少实务观点认为,计入资本公积的出资仅能用于转增公司注册资本,而不能通过减资程序直接冲减。
那是否意味着,计入资本公积的出资,就不能还给股东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实践中,可以通过迂回的方式来解决上述问题,即通过增资的方式,将计入资本公积的出资转增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再进行减资,以实现计入资本公积的款项返还给股东的目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举例:有限公司C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实缴出资为1000万元;有限公司D持有公司C40%的股权,已实缴出资400万元。公司D通过减资取得650万的款项,在减资时公司C的未分配利润为500万元,那么公司D在减资时需要缴纳多少税呢?
公司D的初始出资为400万元;公司D取得的股息所得为500*40%=200万元;zui后,公司D取得的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650-400-200=50万元。
那么,公司D减资时需要缴纳的税收:有限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免税;资产转让所得按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税款,即50*25%=12.5万元。
根据《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有限公司C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实缴出资为1000万元;自然人E持有公司C40%的股权,已实缴出资400万元。公司E通过减资取得650万的款项,在减资时公司C的未分配利润为500万元,那么自然人E在减资时需要缴纳多少税呢?
需要先计算该自然人股东的财产转让所得,即650-400=250万元;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税,zui终该自然人E在减资时需要缴纳50万元的税款,即250*20%=50万元。
与法人股东相比,自然人股东的税负比较高,主要原因是针对未分配利润部分,法人股东可以免交所得税,而自然人股东需要按转让所得缴纳20%的税收。
举例:自然人G以1元从自然人H处受让股权,自然人H已实缴出资100万元;因公司减资,自然人G可取得100万元的减资款。那么自然人G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呢?
自然人G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元,取得的减资款为100万元,则财产转让所得为999,999元,需按财产转让所得20%来缴纳个税。
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避免缴纳该税款呢?毕竟拿回的减资款100万元,是自然人H实际出资的。
可以尝试,先将自然人G持股的股权,转回给自然人H;股权还原后,自然人H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00万元,则减资时的财产转让所得为0元,不需要缴纳税款。
但在实践中,将代持的股权还原,不同地方的税务局处理存在差异。有的税务局认为,这是单独的一次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G需要就股权转让所得交税,若股权转让收入不合理,税务局有权进行纳税调整。有的税务局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处理,认为股权还原的过程不需要交税。股权代持时需要注意过程中的合规和手续问题,否则税局可能不认可该“代持”行为。
若被投资企业因资金有限,减资时股东拿到的不是现金或者银行存款,而是非货币性资产,如存货、房子、车辆、土地等,又涉及哪些税收呢?
减资时给股东的非货币性资产,需要先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非货币性资产性质的不同,还可能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
减资时,除了税务风险,还存在法律风险。若减资时,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减资程序,如未发布减资公告,通知债权人等,则公司的减资行为存在瑕疵。若未来与债权人发生纠纷,则公司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知,公司减资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调整注册资本的金额,这里面涉及的法律与税务风险较多,若处理不当,就有法律与税务双重风险。建议公司在进行减资前,先自行评估风险,不可仓促地提交减资变更申请。若有必要,建议寻找专ye的服务机构,对减资过程涉及的相关纳税责任进行评估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