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需要参照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获取的测试、评价证据为基础,如实编制和对外提供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第五条 公司编制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按定期报告相关要求审核后,与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