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加工
1.保税区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应交验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进境环节交验进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2.保税区加工贸易成品转内销填报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保税区进料成品”、“保税区来料成品”的,备案号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监管方式为“保税区进料料件”、“保税区来料料件”的,备案号栏为空。
3.进口报关单运输方式填报“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按料件征税的,报关单原产国应填报进口料件的原产国;按成品征税的,原产国填报“中国境内”。[1]
1、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自营权);
2、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必须已在海关登记备案;
3、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加工单位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必须符合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并具备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一)申请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变更)
1、保税区管委会签发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首ci备案提供);(电子版1份)
2、保税区管委会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正本;(纸质版原件及复印各1份)
3、料件进口合同、成品出口合同或来料加工合同、进口发票;(纸质版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企业加盖公章的《加工贸易备案审批表》(《加工贸易变更审批表》)(保税港区海关物流信息系统打印);(纸质版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代理加工贸易委托协委托书(委托专ye报关公司办理的);(纸质版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工艺流程图、排料图。(纸质版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