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ODI的备案审批,主要涉及三个部门,分别是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现将各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及其要点归纳如下:
一是发改委2014 年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对于ODI实施核准和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采取核准或备案项目和审批层级的主要依据包括:(1)是否属于敏感国家、地区或行业;(2)中方投资额的大小,如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下且由地方企业实施的项目,在省级发改委备案。
二是商务部2009年颁布并于2014年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对ODI的管理采用“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模式,即除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或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外,其他对外投资项目均实施备案管理,简化了办理程序。其中,对于备案申请明确了法定时限:商务部收到《境外投资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还规定,自领取之日起2年内如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
三是外汇局2015年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以及2017年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根据直投的Zui新规定,ODI取消了外汇登记核准的审批,并实行“银行办理、外管监督”模式,即由银行代替监管部门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和完成境内企业ODI的外汇登记手续,监管部门实施事后监管与控制。政策明确了境内机构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并取消了境外再投资的外汇备案手续和直接投资外汇年检制度,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的管理方式,通过银行报送数据。
合格的ODI项目
如何才能成为符合当前监管规定、满足投融资条件的“合格”ODI项目?对此,银行可以通过“一核两查”做出判断并进行选择:
“一核”是:审核企业是否具备对外直接投资的资格。除了严格审核监管部门向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等批准文件外,,需要核实该类批准文件的时效性,并确保办理业务所需材料的真实与完整、合法与合规。
“两查”是:
(1)查询境内企业以前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2)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保企业当前状态未被业务管控。
对外投融资的主要方式
海外并购是当前境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一种Zui主要、Zui普遍的方式。如何正确选择适合的海外并购方式,直接关系到该笔海外投资的成功与否。根据当前境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结合国内现行ODI政策,以下就相关直接投资的方式选择进行研究与对比。
由于境内“走出去”的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的认知度不高、资信难以评定,在海外收购的融资需求主要通过境内的外汇贷款解决,从而导致了融资手段单一、融资成本较高等市场化程度较低的问题。笔者在研究近期海外投资的案例后发现,境内企业的国际化视野越来越开阔,运用的市场化手段也越来越丰富,从纯现金等债权方式的收购逐步转向采用现金加股权等多元化的融资模式,如引入私募股权PE、境外公开募股(IPO)和境外发债募集等,通过适当运用杠杆降低了资金压力,也相应减少了对资金的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