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 | 标准名称 | 代替标准号 | 实施日期 |
GB/T34667-2023 |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 GB/T34667-2017 | 2024/4/1 |
国家标准编号 | 国家标准名称 | 实施日期 |
GB/T34667-2017 |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 2018/1/1 |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平衡车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蓄电池为动力能源的电动平衡车(除军用、警用及其他特种用途外)。(GB/T34667-2017)
Test Requirement 测试要求:
标准 /Standard | 项目/参数 / TestItems | 检测标准(方法)/ TestMethod tecert.com |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GB/T34667-2017 | Zui高设计车速 |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34667-2017 5.1.2 6.2.1 |
制动性能 |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34667-2017 5.1.3 6.2.2 | |
爬坡能力 |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34667-2017 5.1.4 6.2.3 | |
额定续行里程 |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34667-2017 5.1.5 6.2.4 | |
无线连接 |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34667-2017 5.2.1 6.5.1 | |
自动关机功能 |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34667-2017 5.2.2 6.5.2 | |
信号功能 |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34667-2017 5.2.3 6.5.3 | |
安全告警功能 |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34667-2017 5.2.4 | |
脚踏板 |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34667-2017 5.2.5 | |
座椅 |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34667-2017 5.2.6 | |
可折叠机构 |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34667-2017 5.2.8 6.4.2 | |
电池和电池组 |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34667-2017 5.2.9 | |
电机 |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34667-2017 5.2.10 | |
充电器 |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34667-2017 5.2.11 | |
安全性 |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34667-2017 5.3 | |
防水性能 |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34667-2017 5.4.1 6.3.1 | |
防尘性能 |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34667-2017 5.4.2 6.3.1 | |
盐雾试验 |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34667-2017 5.4.3 6.3.2 | |
低温试验 |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34667-2017 5.4.4 6.3.3 | |
高温试验 |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34667-2017 5.4.5 6.3.4 | |
电磁兼容性 |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34667-2017 5.4.6 | |
驾驶杆耐久性试验 |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34667-2017 5.5.1 6.4.1 | |
可折叠机构耐久性试验 |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34667-2017 5.5.2 6.4.2 | |
整车耐久性试验 |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34667-2017 5.5.3 6.4.3 | |
装配和外观要求检查 |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34667-2017 5.6 5.7 6.6 | |
标志和说明 |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34667-2017 8.1 |
Sample Size 样品数量 / 送样规格: on request
Lead Time / TAT (Turn Around Time) 测试周期: 常规服务Regular service 7-9 working days
Report Summary 报告摘要:
Supervision Notes 监管摘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18年电动平衡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市监质监函〔201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电动平衡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本次抽查概况。共抽查23家企业生产的23批次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抽查区域覆盖浙江、江苏、广东等主产区。共检出2批次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8.7%。
(二)本次抽查特点。一是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招标遴选入围检验机构,入围后通过“双随机”信息化系统,随机确定抽查企业,随机确定承检机构,并进行随机匹配。二是实施抽检分离。抽样由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检验由“双随机”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三是远程监控抽样全过程,提供可追溯性的证据。四是此次抽查为市场监管总局首次对电动平衡车产品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
二、抽查结果分析
本次专项抽查重点对电动平衡车的Zui高设计车速、超速保护、低电量保护、充电锁止、防飞转保护等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涉及充电锁止、防飞转保护等两个安全项目。
一是充电锁止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该指标主要是防止在充电过程中,消费者产生误操作直接骑行,导致充电器和车辆损坏,甚至引发触电事故。该项目技术相对成熟,多数企业都能对此项目给予充分重视。本次抽查中有1批次产品该项目不合格,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对标准不了解,对产品安全不够重视。
二是防飞转保护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该指标主要是防止用户在将车辆提起时,引发伤人或将衣物绞进车里的风险。本次抽查的产品中,只有一家企业的1批次产品出现提起时车辆不停止、持续飞转的状况,导致该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未考虑设计产品的防飞转保护功能。
三、工作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发现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
(一)对于本次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督促企业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二)针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项目,有关省份市场监管局(厅、委)要强化地方监督抽查,督促企业提升生产工艺水平,加强产品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三)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维护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