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危房等级评估安全检测服务流程
1、何时应进行抗震鉴定?
回答:房屋抗震鉴定适用于正在使用中的房屋及拟作改造的房屋。在上海地区,结构不发生改动的房屋抗震性能评估按《现有建筑物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081)的要求执行;结构拟发生改动的房屋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DGJ08-9)的要求执行。
2、何为房屋质量综合检测?
回答:房屋质量综合检测是指对房屋建筑、结构、装修材料、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测,建立和完善房屋档案,全面评价房屋质量。主要适用于历史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需要进行全面检测的房屋。
3、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如何处置?
回答: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有四类处理意见: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机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房屋受损检测鉴定内容:
(1)采用文字、图纸、照片或录像等方法,记录房屋建筑构件、装饰和设备的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并做好标记。
(2)在能反映房屋位移特征的部位设置垂直位移、水平位移和倾斜监测点。监测点位置、密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每幢房屋监测点不宜少于4个。
(3)测量垂直位移、水平位移、倾斜监测点的初值,应反复测量3次,取其平均值作为监测初始值。
(4)根据房屋的结构特点和影响因素,制定监测方案;拟定监测时间、期限、频率和测量成果提交方式,并在监测过程中,根据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
根据房屋沉降和倾斜的检测监测结果,对房屋变形进行综合分析,主要分析房屋的倾斜方向与相对不均匀沉降趋势是否一致;平均倾斜值是否超过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关于同类建筑结构倾斜率限值,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关于同类建筑结构相对倾斜的限值;判断房屋沉降是否稳定,趋于增加、减缓还是稳定情况。
房屋危险性鉴定标准:
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b)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2、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3、房屋危险性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4、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