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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了日本发明专利申请和审查流程,外国专利申请难吗?

更新:2024-05-11 08:00 发布者IP:113.104.188.18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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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深圳市诺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服务。今天,我们将为您介绍日本发明专利申请和审查流程,并探讨外国专利申请的难度。

日本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经济体,拥有丰富的专利资源和强大的技术实力。因此,对于想要进入日本市场并保护自己的技术创新的客户来说,申请日本发明专利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日本的发明专利申请流程。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申请文件给日本专利局,该文件包括发明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在提交后,申请文件将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进行检查,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实质审查则是对技术创新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估。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日本专利局会委派审查员对申请文件进行评估。审查员会参考相关的专利文献和技术资料来判断申请的技术是否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此外,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文件中存在问题或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他们还会发出审查意见,要求申请人作出相应的修改。

外国专利申请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语言和文化差异可能成为外国申请人的障碍。在日本申请发明专利时,申请文件需要使用日文书写。对于不懂日文的申请人来说,这可能增加了申请的难度。另外,外国申请人对于日本专利法律和审查制度可能不太熟悉,这也可能导致申请过程中的困惑和错误。

此外,日本的发明专利审查过程相对比较严格和复杂。它注重细节和技术的准确性,对于申请人来说,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和时间来完善申请文件,以满足审查要求。因此,在申请日本发明专利之前,建议外国申请人充分了解日本的专利审查制度,或选择与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合作,以确保申请的高质量和成功率。

深圳市诺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拥有丰富的日本专利申请和审查经验。我们的专业团队将专业的咨询和申请指导,帮助您顺利申请日本发明专利。我们注重细节和技术的准确性,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选择与我们合作,保护您的知识产权并实现商业成功!

一、申请途径

1.直接申请

2.巴黎公约:要求优先权,12个月内在日本递交;可以用中文或英文说明书递交新申请,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补交日文译文

3.PCT进入日本:优先权日起30个月进入;可以用中文或英文说明书递交新申请,然后在递交日起2个月内补交日文译文。

二、日本发明专利的申请流程

1. 受理和形式审查

日本特许厅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如果文件没有问题则会发出受理通知书;

递交文件存在缺陷时,官方会下发补正通知书,要求在发文日起2个月内补正。

2. 公开

自申请日起(要求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申请内容将被公开。可以要求提前公开。

3. 实质审查请求

申请日起三年内,任何人(申请人或第三人)可就该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在没有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前日本特许厅不会对发明专利进行审查,期满未提实审请求的,申请被视为撤回。

4. 实质审查

依照申请人提出的实质审查请求,JPO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进行实质审查。JPO认为该申请具有可专利性时,将直接授予专利权;认为该申请存在不能授权的缺陷时,将发出拒绝理由通知(Noticeof Reasons for forRejection),即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该拒绝理由通知,申请人可以进行答辩和/或修改。答复期限为发文日起三个月,Zui多可以延期三个月(2+1模式或者1+1+1)。JPO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答辩和/或修改克服了拒绝理由通知且不存在其他拒绝理由时,将发出授权通知书。JPO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答辩和/或修改仍然没有克服拒绝理由通知的,将发出驳回决定(Decisionof Rejection)。收到驳回决定后,可以在4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提复审时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5. 授权

如果审查员发现在审查阶段没有不予授予专利的情况,则直接下发授权通知;在评估申请人提交的答辩和/或修改后,没有不予授予专利的情况,则发出授权通知。授权通知发文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登记费。

6. 年费

从申请日或者PCT申请日起保护20年,年费从授权日起算,含首3年年费。

日本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大概为2年左右,为了加速专利审查、缩短专利授予的周期,目前有三种常见的加快审查途径:


1. 早期审查

根据日本特许厅公布的《特許出願の早期審査•早期審理ガイドライン平成28年8月》,当专利申请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时,即可请求JPO对该专利申请进行早期审查:

(1)已经实际制造、销售了专利产品,或从申请加快日开始2年内计划生产该专利产品(包括已经申报农药或药品的审批的情况);

(2)申请人就该发明已经向其它国家的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或者已经提出了国际申请;

(3)该申请的申请人中全部或部分是中小企业、科研院所、个人、公益机构;

(4)该申请涉及绿色节能技术;

(5)来自大地震震灾区的申请;

(6)在亚洲有关联公司的跨国集团的相关申请。

对于中国申请人,可以利用上述的第二个条件提出早期审查请求,但是对于从中国到日本的申请来说,如果在国内没有申请,直接去日本申请且不属于PCT申请的话,则不能利用该条。

通过早期审查程序可以大大缩短审查时间,加快审查进程。一般情况下,通过早期审查程序,收到第一次审查结果报告的时间比正常情况下平均可以缩短6个月左右,在早期审查程序中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平均为2.3个月。需要说明的是,向JPO提出早期审查请求时无需缴纳官费,并且早期审查请求可以在提交审查请求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

2. 超早期审查程序

超早期审查除了要满足前述的早期审查程序的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相关联的专利申请已在国外提出;

(2)申请超早期审查至少4周前已在线完成所有申请程序;

(3)相关联的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得以实施。

超早期审查的申请程序大致和早期审查的申请程序相同,唯一不同之处在于,需要在“情况说明书”中注明该申请请求进行超早期审查。超早期审查可以进一步加速审查进程,大约平均在一个月左右就会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3. PPH

除了上述的加速审查途径,日本还与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以中国专利局(CNIPA)和日本特许厅之间的中日专利审查高速路为例,申请人可以:(I)使用来自CNIPA的工作结果;以及(II)使用来自CNIPA 的PCT 国际阶段工作结果来提出PPH请求。

第(I)种情况下,该日本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1)该日本申请(包括PCT 国家阶段申请)是依巴黎公约有效要求CNIPA申请优先权的申请,或未要求优先权的PCT国家阶段申请,或依巴黎公约有效要求PCT申请优先权的申请,该PCT申请未要求优先权。


有效要求多个CNIPA 申请或直接PCT 申请优先权的申请,或符合以上要求之原始申请的分案申请,亦符合要求;

  (2)在CNIPA 至少有一个对应申请,其具有一项或多项被CNIPA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

  (3)JPO 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必须与CNIPA 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4)JPO 在申请人提出PPH 请求之时尚未对申请进行审查。

第(II)种情况下,该日本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1)对应该申请的PCT申请的国际阶段的Zui新工作结果(例如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等)指出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

  (2)申请和对应国际申请之间的关系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a.申请是对应国际申请的国家阶段申请

  b.申请是作为对应国际申请的优先权要求基础的国家申请

  c.申请是要求了对应国际申请的优先权的国际申请的国家阶段申请

  d.申请是要求了对应国际申请的国外/国内优先权的国家申请

  e.申请是满足以上(A)-(D)要求之一的申请的派生申请(分案申请和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申请等);

  (3)提交进行PCT-PPH审查的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无论是原始提交的或者是修改后的,必须与对应国际申请中被Zui新国际工作结果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4)JPO 在申请人提出PPH 请求之时尚未对申请进行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使用来自CNIPA的工作结果还是使用来自CNIPA的PCT国际阶段工作结果来提出PPH请求,该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必须全部被CNIPA认为是可授权的,才能根据来自CNIPA的工作结果来提出PPH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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