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二) 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
1.一般认定标准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200人。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有三个必备条件: (1)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
这一条文是中国法律关于合格投资者的一般认定标准,对此,2014 年 8 月21日,证监会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 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万元的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据此可知,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为:(1) 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风险识别与风险承担能力主要以投资者风险测评表确定; (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3)单位净资产不得低于 1000 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得低于 300万元或者个人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2.特殊认定标准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符合上述、二、四种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