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针对出厂销售、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对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予以公告。
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后续监管:退运或销毁)
2、直接为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3、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4、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后续监管:退运或销毁)
5、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后续监管:出口报关单)。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3C免办需要准备的文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2、后续管理承诺书(可以提供模板)
3、附有产品明细的进口合同、发票或提单(复印件盖公章)
4、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仅适用于“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
5、CCC指定认证机构出具的CCC认证送样通知书(仅适用于“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
6、关于相应产品符合国内安全标准的承诺(仅适用于“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7、工厂生产线/成套设备生产线的证明(仅适用于“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8、成品出口合同(仅适用于“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
《目录》中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
1.不符合本公告条件而借口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2.符合本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3.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
4.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