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接触材料标准要求及注意事项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中有关“加大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等要求,现搜集整理具有代表性的RCEP成员国食品接触材料技术性贸易措施,以期为食品接触材料出口企业开拓RCEP市场提供指导。
一、监管机构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通过单一的双边机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FSANZ),根据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对食品接触物质进行监管。
二、技术法规和标准
FSANZ
制定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规范了食品和食品接触材料中成分、添加剂和一些食用化学品的使用、标签要求以及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系统。该规范在1.1.1-10(11)中规定了对食品包装材料的要求。它要求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中使用的物质,不得对人体造成任何伤害、困扰或不适。但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没有规定可用于包装食品的许可材料,也没有规定包装中使用的添加剂或化学品的允许范围。
目前澳大利亚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标准主要为AS 2070:1999和AS 4371:2012。AS
2070:1999是适用于由塑料材料制成的食品接触材料的澳大利亚标准,该标准参考了美国 FDA 21 CFR和欧盟 FCM法规。AS
4371:2012是规范陶瓷餐具的澳大利亚标准,该标准规定了陶瓷餐具中铅、镉的大允许迁移程度。
下表为AS 4371:2012中对陶瓷餐具的规定:
澳大利亚卫生部(DOH)发布了针对将用于食品接触物品的化学品进口商和制造商的指南。该指南将此类食品接触化学品归类为“豁免”“报告”或“评估”三类。
该指南将用于食品接触制品的工业化学品引入澳大利亚作为“特定类别的引入”。指南中提供的与食品接触的物品的示例包括食品包装、食品容器、食品罐内部的涂层和储水罐内部的涂层。该指南讨论了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化学品“豁免”或“报告”的记录保存要求,其中包括需要证明化学品不具有人类健康危害特征。
三、合格评定程序
进口商应在货物实际抵达澳大利亚之前,通过澳大利亚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一体化货物通关系统”(ICS)申报运输方式和航程的详细信息、货物信息、预计抵达澳大利亚时间。在货物抵达澳大利亚之前,提交“货物运抵前报告”“货物清单报告”和“海运货物报告”或“空运货物报告”。货物抵达澳大利亚后,均须提交运抵报告。所有从船上卸下的海运货物均须有卸货报告:集装箱货物由货物码头运营商提交“分期卸货报告”,大宗和散装货物提交“海运货物卸货报告”。所有从飞机上卸下的空运货物均须有“空运卸货报告”。
货物抵达后,进口商或经授权的报关代理可使用“进口报关单”报关、清关。受理申报时,海关将审核申报人身份。
进口商必须确保由瓷器、陶器或搪瓷空心容器制成的进口厨具或厨房用具贴有正确标签。商品说明必须使用英语并使用突出和清晰的字符,包括制造或生产货物的国家名称;必要时,包括对商品的真实描述。
四、温馨提示
由于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没有规定可用于包装食品的许可材料,也没有规定包装中使用的添加剂或化学品的允许范围,而AS2070:1999中直接引用了美国FDA
21 CFR和欧盟 FCM 法规,出口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企业可以参照美国FDA 21 CFR和欧盟FCM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