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证书办理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办理境外投资备案代办公司找洪生
柬埔寨商会副会长林亨表示,RCEP同柬中自贸协定、“一带一路”倡议和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等一道,为柬埔寨和其他参与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巨大机遇。柬中两国企业应该抓住机会,从这些合作框架中获益。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证书办理
2018年1月18日,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8]24号),强化各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商务部牵头汇总,但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的职责分工。商务部2014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依然适用(后续有变更可能)
备注1: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备注2: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注3: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资料来源:根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整理而成。
需要注意的是商务部规定的敏感国家和敏感行业同发改委规定有所不同。根据2017年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规定了三类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需要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综合分析,敏感国家和行业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2、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
3、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4、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5、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办理
201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放管结合”,做到有的放矢。该规定从是否属于敏感项目、投资主体是境内企业还是境外企业两个维度,对中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备案、报告等审批方式。
备注1:大额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资料来源: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整理。
国家发改委对于中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着重对敏感项目的审核,而根据该办法,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1)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2、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4、其他
(2)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18年1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
(发改外资〔2018〕251号),敏感行业包括: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新闻传媒
国办发〔2017〕74 号规定,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房地产
酒店
影城
娱乐业
体育俱乐部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对于发改委核准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投资主体情况;
(2)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3)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4)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1.发改委管辖的境外投资外延扩大。根据发改委11号令,发改委管辖的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外延扩大,实现了全覆盖,既包括非金融企业,也包括金融企业,既包括境外企业直接的投资,也包括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的再投资,既包括直接的投入,也包括融资、担保等,既包括境外企业所有权的获得,也包括经营管理权等的获取。
2.明确发改委审批是其他部门办理业务的前提。发改委11号令规定:对于核准/备案项目,明确未取得发改委同意,其他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3.注意投资完成后的报告。发改委11号令规定: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2017;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2018 。
证券市场 根据马尔代夫2006年颁布的《证券法》,马尔代夫成立了资本市场发 展局 (Capital MarketDevelopment Authority),负责监管和发展马尔代 夫资本市场。其法定职能包括: ·资本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和监督马尔代夫股票交易; ·促进和监督马尔代夫证券托管; ·颁发许可和监督市场中介机构;·确保对市场机构和经营许可人的正确引导; ·制定政府对资本市场发展和管理的政策及意见; ·寻求有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增长的策略。(1)马尔代夫证券交易所(MSE)在资本市场发展管理局(CMDA)的支持下成立。2008年1月23日,资本市场发展管理局根据2006年《证券 法》向其颁发私人交易所许可证。(2)以下公司在马尔代夫证券交易所上市(均为股份有限公司): ①马尔代夫运输承包公司(MTCC); ②马尔代夫银行(BML);③国家贸易组织(STO); ④马尔代夫旅游发展公司(MTDC); ⑤伊斯兰保险公司(ATM) ⑥Dhivehi RaajjeygeGulhun股份有限公司(DHR); ⑦Spectra股份有限公司; ⑧Centurion股份有限公司;⑨OoredooMaldives股份有限公司。 (3)马尔代夫证券储备局(MSD)成立于2004年4月14日,并在资本市场管理局的管理下运营。但依据2006年《证券法》,该局于2008年1月 23日获得许可,成为一个私营机构。马尔代夫尚无面向公众的债券市场。马尔代夫中央银行代表政府向商 业银行和国有企业发行国债,马尔代夫住房发展金融公司也曾向上述机构投资者发行企业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