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跟机2006/42/EC认证CE认证指令
机械CE认证概述:
1995年1月1日起,欧盟颁布的机械指令89/392/EEC开始实施,所有出口到欧盟市场的机械,都要求按欧盟有关技术法规的规定,进行机械CE认证加施象征安全的CE标志,以证明该机械附和有关指令。现行机械指令2006/42/EC自2009年12月29日开始执行。
机械指令核心要求:机械的结构必须保证其适当功能,在制造商预定条件下,只要是按照规定操作的机械,那么他们在运转、调试和维修时,都不能对人造成伤害。为此必须采取措施以排除机械在预期寿命内(包括装配和卸载时)的一切事故风险,包括在可预料的异常情况下所造成的事故风险。
机械指令:MachineryDirective(MD)2006/42/EC A认证标准
1.415-1:2014机械-第1部分:机械和相关设备的术语和分类
2.415-3:1999+A1:2009包装机械-第3部分:成型机、灌装机、封装机
3.415-5:2006+A1:2009包装机械-第5部分:打包机、缠绕机、裹包机、绕包机EN415-6:2013包装机械-第6部分:托盘缠绕机
4.415-7:2006+A1:2008包装机械-第7部分:组件和二次包装机械
5.415-8:2008包装机械-第6部分:捆包机、捆扎机、打包机捆扎和装箱机械
6. 415-9:2009-Part 9:Noisemeasurement methods for packaging machines,packaging lines andassociated equipment,grade of accuracy 2 and3
7.415-10:2014-Part 10:GeneralRequirements
2006/42/EC A认证标准详解
该指令旨在实现机器的自由市场流通以及使用此类机器保护工人和消费者。它定义了一般应用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并补充了对某些类别机械的一些更具体的要求。
对于机械,指令附件I中提到的危险全部或部分由其他共同体指令涵盖,本指令自该日期起不适用于或不再适用于该机构执行其他指令的。
定义
本指令适用于机械,可互换设备,安全部件,起重配件,链条,绳索和织带,可拆卸机械传动装置和部分完成的机械,如第1条所述。指令2。
内容
1.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部分完工的机器只有在满足本指令的相关规定时才能投放市场。
2.机械设计和构造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在指令的附录I中定义。
3.国应考虑到委员会制定的准则,确保其能够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督,以实现该指令的适当和统一适用。
4.国应建立或指定主管当局监督机器和部分完工机械的符合性,并确定任务,组织和权力。
5.商应保留全部责任,以证明其机器符合本指令的规定。CE标志应被完全认可为唯一能够保证机器符合本指令要求的标志。
6.商或其授权代表还应确保对他希望投放市场的机器进行风险评估。为此,他应确定哪些是适用于其机器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并且必须采取措施。
7.必须考虑风险评估的结果来设计和建造机器。
8.的设计和构造必须使其适合其功能,并且可以在预先设定的条件下进行操作,调整和维护,而不会使人员处于危险之中,还要考虑到任何合理可预见的误用。
9.商或其授权代表应准备技术结构文件,该文件必须根据要求提供,并证明机器符合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10.应规定适用于违反本指令规定的处罚。这些处罚应该是有效的,相称的和劝阻性的。
11.废除了关于2009年12月29日成员国有关机械法律的近似的第98/37EC号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