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税收体系不同于内地,在香港没有个人所得税,而是被称为薪俸税(SalariesTax),是指个人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职位收入而需缴纳的税费,如获得的薪金、工资、佣金、花红、退休金等都需要缴纳薪俸税。所以本篇文章,小卓就来谈谈到底什么是薪俸税,应当如何合规处理申报纳税。
1、什么是薪俸税?
2、征税范围
薪俸税的征收是根据个人于相关纳税年度内的受雇收入计算。以下两种收益,为薪俸税相关的应税收入:
因任何职位、受雇工作而于香港产生或来源于香港的收入;从香港企业或公司获得的退休金收入。
与其他香港税制的基本征收范围一样,只有以上收入是“于香港产生或来源于香港”,才需要在香港申报缴纳薪俸税。
1、香港雇佣合同
如个人受雇于香港公司,其从受雇工作中取得的收入需要申报缴纳薪俸税。
①仅在香港以外的地区工作
如所有雇佣服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都在香港以外的地区履行,该受雇工作的收入可以申请全部豁免缴纳薪俸税。
在决定一切服务是否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时,个人如在有关纳税年度(即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内到访香港总共不超过60天,无论在逗留香港期间内是否工作,该受雇工作的收入(如有)可以视为“境外收入”并申请全部豁免缴税。
②在香港和香港以外的地区均有职务或工作
如个人在香港以外的地区履行部分雇佣服务而获得收入,而该收入已在当地缴纳性质与香港薪俸税类似的税款,个人可就该已缴纳当地税款的收入部分申请豁免征收香港薪俸税(即根据《税务条例》第8(1A)(c)条申请收入豁免)。
然而,新修订的《税务条例》规定自2018/19应税年度起,上述根据第8(1A)(c)条申请收入豁免将不适用于香港税务居民在已与香港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议或安排的地区(即“有安排地区”)履行雇佣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若纳税人为香港税务居民并在“有安排地区”履行雇佣服务而取得收入,该纳税人可以根据《税务条例》第50条就该收入而缴纳的当地税款申请税收抵免。
在申请收入豁免或税收抵免时,纳税人需要提供当地的完税证明。
2、非香港雇佣合同
对于非香港雇佣合同,个人在香港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香港薪俸税,在香港以外地区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可豁免征税。获得豁免征税的收入,通常是按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停留的天数计算。另外,如个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即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内到访香港总共不超过60天,期间即使在香港工作,该受雇工作的收入可以申请全部豁免缴税。
3、如何判定是否香港雇佣合同
来源于香港的受雇收入,既包括来源于香港雇佣合同的收入,也包括来源于非香港雇佣合同但因在香港工作而取得的受雇收入。一般情况下,如果以下三个因素同时存在,香港税务局会接纳该雇佣合同为非香港雇佣合同,但香港税务局保留针对个案考虑其他因素的权力:
✱ 雇佣合同洽谈,订立和执行的地点不在香港;
✱ 雇主并非香港税务居民企业;
✱ 薪金不在香港支付。
欠缺以上任何一个因素,该合同大多数会被视为香港雇佣合同。
3、纳税条件
纳税人在香港应缴薪俸税的情况大致有如下几种:
✱ 如果个人是在香港受雇,则无论其是在什么地方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均视为于香港产生或来源于香港的收入而需要缴纳薪俸税。如果你作为香港公司的董事,无论你在课税年度内在香港停留多长时间,在该职位所获得的的收入全部都需要缴薪俸税,而且不能申请税务豁免。
✱ 如果其不是在香港受雇,则属于在香港工作的所得需要缴纳香港薪俸税。如果你在香港本地工作,即使有部分职务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执行,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都需要缴薪俸税。但可以在某些情况下按年申请将收入豁免征税或者申请税务宽免。
✱ 如果其完全在香港以外的地区工作(政府人员、海员及航空人员除外),则不论是否在香港受雇,相关收入均可申请全额豁免缴纳薪俸税。
✱如果任何人在任何纳税年度于香港到访停留不超过60天(“到访香港”指短暂或临时停留。通常情况下,如果个人的工作基地是在香港以外的地区,或香港居民的工作基地已经转至香港以外的地区以及必须长驻外地提供服务,则其偶尔停留香港就一般会被视作“到访香港”),则可不计算在该段时间提供的服务,判断其为在香港境外提供“所有服务”。如果你的受雇工作来源地是在香港之外,比如被海外公司派到香港工作,那么税局会根据你在该税务年度,在香港逗留的天数来计算薪俸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