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注销却被税务机关发现偷税,会如何处理?

更新:2023-11-07 16:57 发布者IP:14.155.31.85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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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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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注销过程中,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况十分常见。有些公司在存续期间通过偷税漏税手段来避免缴纳税款,待公司注销后,欠税行为才被发现。然而,此时公司已经注销,法人资格也不存在,这使得解决问题的过程变得复杂。 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是否能够追缴欠缴的税款?应该向谁追缴?如何追缴?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下是一个相关案例,该案例揭示了这些问题并为大家提供了答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

A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甲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设立时间为2*07年11月9日,并且在2*12年5月16日注销。 但是注销后,经过税务机关核查发现,该公司2*09年1月1日至2*11年12月31日存在发票领购方与开票方不符的情形,2*15年11月27日,A公司收到了稽查局发来的《税务处罚决定书》,因不合格发票罚款50万元,因少缴企业所得税行为处一倍罚款180万元。 2*15年12月1日,甲某通过其个人账户缴纳税款180万元,12月2日,又转账50万元,业务分类注明纸质缴税。 甲某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说明,他自己是A公司的原法人代表,也是以他个人名义签署和给付欠款,并提起复议和行政诉讼。 2*15年12月2日,税务局收到了甲某提供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税务局回应,要求甲某确认,该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甲某个人,还是以A企业名义提出,甲某确认是以个人名义申请。2*15年12月28日,税务局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的决定。 甲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法律上,该行政行为与甲某没有利害关系,故驳回甲某的请求。 甲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二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甲某与处罚之间的利害关系未能被证明,甲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说明,因此甲某不是处罚的相对人,因此驳回上诉。 甲某向该市高院申请再审,再审诉讼中,甲某认为:  1.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罚决定书》行政行为无效,因其对不存在的B公司作出的。  2.甲某有权提起诉讼,因为其与本案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稽查局回应称:  1.甲某不是本案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也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其以个人名义提起的行政诉讼主体不合格,因为其不具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 2. 企业不能由于办理了注销手续而免除纳税义务,该案件中,B公司取得应税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再审法院认为: B公司注销后,已失去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的法律地位,甲某是本案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是已经注销的A公司唯一股东,有权对处罚决定书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对于本案例,有两个关键问题: 一、A公司注销后,对A公司的处罚是否有效? 公司注销意味着公司主体的法人人格和公司生命体在法律上已经彻底消亡,公司注销就如同自然人生命体在法律上死亡一样,其不再拥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不能继续享受相应的权利,也不再承担任何的义务与责任。 而对于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则是企业法人的法律关系,只能由企业法人作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本案例中,A公司已经于2*12年5月16日完成注销和清算流程,A公司在法律上的拟制人格、终止权利、义务就已经消灭,企业法人资格不再存在,因此税务机关不可以再把A公司的企业法人当作行政相对人,对A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无效。 二、A公司注销后,纳税义务如何处理? 答案是股东。因为如果被查出有偷税漏税的情况,企业仍然被注销了,那么意味着企业股东存在“逃避债务”的滥用行为,对此股东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原股东追回原公司需缴纳的税款。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在公司注销后,税务机关仍然可以追缴欠缴的税款。在这种情况下,应向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者追缴税款。如果他们没有承担相应的纳税责任,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法律措施,包括起诉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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