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产地证定义
01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简称 C/O 或CO),是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出口货物为该国家(或地区)原产的一种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是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进口国通关验收、征收关税的有效凭证,它还是出口国享受配额待遇、进口国对不同出口国实行不同贸易政策的凭证。也便于进口国进行特定贸易管制(非优惠原产地证的主要用途)。
02原产地证书对于进口国的主要作用
(1)确定税率待遇的主要依据(是否给予特定优惠待遇);
(2)进行贸易统计的重要依据(进口货物来源国/地区统计);
(3)实施进口数量控制、反倾销、反补贴等外贸管制措施的依据(根据原产地确定适用哪些外贸管制措施);
(4)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货物,确定准予放行与否的依据(根据货物的“国籍”身份进行特定管制);
(5)证明商品内在品质或结汇的依据;
二、签发机构
1.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促会)成立于1952年,是全国性对外贸易投资促进机构。中国贸促会主要职责是,......开展法律顾问、商事调解、经贸和海事仲裁等工作,签发和出具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书、对外贸易有关文件和单证,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诉讼维权等知识产权服务;......
(申请网址:贸促会官网或单一窗口)
2.中国海关:申请网址:单一窗口
3. 两者办理的原产地证的区别
(1)相同点:两者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和作用。
(2)不同点:贸促会与海关分别代表商会组织与;贸促会与海关签发的原产地证在格式略有不同,例如技术特征点、机构缩写、印章、证书底色等细节。
PS:不同的国家目的港,有一些特殊的要求,要求必须是贸促会或海关签发,以指定的名义要求,那么在这种前提下,必须按目的港客户的要求来办理原产地证。
三、原产地证分类
01非优惠性原产地证
1.一般原产地证(CO)
一般原产地证书是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Zui惠国)待遇的证明文件。它的适用范围是:征收关税、贸易统计、保障措施、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政府采购等方面。
2.加工装配证明书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了进口原料或零部件而在中国进行了加工、装配的出口货物,当其不符合中国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未能取得原产地证书时,由签证机构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所签发的证明中国为出口货物加工、装配地的一种证明文件。加工装配证书由(中国贸促会)来进行办理,
3.转口证明书
指经中国转口的外国货物,由于不能取得中国的原产地证,而由中国签证机构出具的证明货物系他国原产、经中国转口的一种证明文件。
02优惠性原产地证
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单边给惠)
简称普惠制(GSP),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经济、贸易方面的一种非互利的特别优惠待遇。即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或半制成品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予以免征或减征关税。
截止目前只有挪威、澳大利亚、新西兰依然保留中国的普惠制待遇。对出口至这3个国家的货物,企业仍可以申领普惠制证书。
2.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互惠)
是订有区域性优惠贸易协定国家官方机构签发的享受成员国关税互惠减免待遇的官方凭证,较之普惠制原产地证,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的优惠幅度和范围更为深和广。
摘自: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
四、原产地证明
01定义
是由生产商、供应商、出口商或者其他合格人士在商业发票或其他货物相关文件上作出的关于货物原产地的适当声明。原产地声明与原产地证书均为国际上通行的判定货物原产国的证明形式,但属于不同的优惠贸易原产地认证体系类型,二者区别主要在于签发主体、文件载体不同,即原产地声明由企业自主在商业单据上开具,原产地证书由政府当局(如海关)、经授权机构或组织签发。
“经核准出口商”自主声明,即经过主管部门制定审批国内出口商为“经核准出口商”的规则,经主管部门确定为“经核准出口商”的出口商可自行制作“原产地声明”。
出口商行使完全自主声明权,即除“经核准出口商”自主声明外,由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或者其他合格人士完全自主声明。
02经核准出口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54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经核准出口商,是指经海关依法认定,可以对其出口或者生产的、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的企业。
①经核准出口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海关认证企业;
(二)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
(三)建立完备的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
②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
③认定方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中的“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
④经核准出口商可以自主出具原产地声明的贸易协定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
中国—瑞士自贸协定
中国—冰岛自贸协定
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五、申报指南
01一般填制规范
1.“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目
填报优惠贸易协定对应的代码。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见右图。
2.“原产地证明类型”栏目
选择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免提交原产地证明的小金额进口货物(以下简称小金额货物)该栏默认为空。
3.“原产地证明编号”栏目
填报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小金额货物该栏填写“XJE00000”
4.“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栏目
填报根据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确定的货物原产地。
5.关于“原产地证明商品项号”栏目填报报关单商品项对应的原产地证明商品项号。小金额货物在该栏填报本报关单中该商品的项号。
02特殊填制规范
1.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且在申报进口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
2.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
03注意事项
1.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份原产地证明。
2.一份原产地证明应当对应同一批次货物。
“同一批次”进口货物指由同一运输工具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进口货物。同一批次出口货物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3.享受和不享受优惠税率的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可以在同一张报关单中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