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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CPA标志CMA认证证书办理流程

更新:2024-05-04 10:10 发布者IP:183.233.81.70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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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贝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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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营业执照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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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贝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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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40300MA5G5M4T0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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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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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布心社区74区布心二村商住楼6栋三单元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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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CPA标志是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专用标志。进口计量器具需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定型鉴定的结果由承担鉴定的技术机构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准予在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包装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CPA专用标志和编号。国产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是指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制要求的一种认可,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发给的型式批准证书可作为型式,并准予在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包装上使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CPA专用标志和编号。

CPA标志分二部分组成,前半部分的前二位数字为取得此证书时的批准年份;后半部分中第三位符号表示计量器具的类别编号,第四、五、六位数字表示批准的顺序编号(从101开始)。如: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1999年颁发的第166号力学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标志和批准编号为CPA99-F166。

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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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第十九条: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型式。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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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

2、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应的技术文件,包括总装图、主要零部件图、电路图、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等;

3、所提供的样机符合型式评价大纲或有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规定的型式评价要求。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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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递交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省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委托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申请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类别,委托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授权的技术机构或委托经省局计量授权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执行型式评价工作。同时将型式评价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该时间不计算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核准的行政许可期限内。

4、组织型式评价。承检机构依据《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程》(JJF 1015)的规定,执行型式评价,并向省局递交《型式评价报告》。

5、作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型式评价结果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颁发《型式批准证书》。

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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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型式评价时间除外),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型式批准证书》。

材料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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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一式三份;

2、申请者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样机照片;

4、使用说明书(或者产品样本);

5、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6、产品标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

7、申请者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8、申请电子计价秤型式批准应提交电子计价秤主要、关键零部件及主要结构确认书。

流程图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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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20年04月26日
法定代表人钟裕红
注册资本100
主营产品CE认证 , FCC认证 ,ROHS认证 , CB认证 , FDA认证 , UL认证 , CCC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咨询。检测认证服务及技术咨询、产品质量检测、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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