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
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共38种。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和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分类和品种
第一类
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hujiaoquan;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maijiaosuan*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mahuangsu、伪mahuangsu、消旋mahuangsu去甲mahuangsu、甲基mahuangsu、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mahuangsu类物质*。
提示:hujiaoquan常用于香水及食品中香料的有机化合物添加剂,企业进出囗时需按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定做好合规管理。
第二类
1.苯乙酸;2.醋酸酐;3.三氯甲烷;4.yimi;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2.丙酮;3.甲基乙基酮;4.高锰酸钾;5、硫酸;6、盐酸。
说明: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条例发布后,进行了5次增列,为了管制易制毒化学品流向制毒渠道,又不影响经济运行,报国务院批准进行增列。
增列情况
第一类
●2008年增列:qiangyaan2012年增列邻氯苯基环戊酮H
●2014年增列:1-苯基-2-溴-1-丙酮3-氧-2-苯基丁腈
●2017年增列:N-苯乙基-4-哌啶酮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 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
第二类
●2017年增列 溴素1苯基-1丙酮
●2021年增列α-苯乙酰乙酸甲酯(APAA) α-乙酰乙酰苯胺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酸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酯
第三类
●2021年增列:苯乙腈Y-丁内酯
提示:dingneizhi可用于生产环丙胺、吡咯烷酮等药品,也用作工业的溶剂、稀释剂、固化剂等,企业进出口时需按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定做好合规管理。
重点法规条款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yimi、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监管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要求,也是全社会共同的义务。
识别易制毒化学品怎么识别易制毒化学品
①资料获取
获取该化学品的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等相关资料
②关键信息获取
通过MSDS和安全标签获取化学品的关键信息(中文名称、CAs号、成分浓度)。
③识别(目录法根据获取信息对照《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评估识别是否属于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合规要点
1.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囗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许可证。
2.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或加工制成品、副产品为易制毒化学品需内销的,应取得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并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
3.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菅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4.易制毒化学品的过境、转运、通运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5.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当按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6.经菅者在进出囗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提交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囗药品通关单。
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管理
重点关注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菅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
(一)含甲苯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二)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经菅者进出口上述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七杀所称的“混合物”。经菅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证。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典型案例
某贸易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用品,其中项商品“汽车用品(清洗剂)”申报的具体成分为“甲醇12%,丙酮10%,甲苯35%、二氯甲烷30%”。按照规定,上述货物成分中丙酮和甲苯总含量超过40%,则需要按照要求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囗许可证》进行申报。
重点法规条款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囗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囗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规管理工作建议
(一)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申报有效许可证件。对于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字眼的,要详细、准确申报产品规格、成分和含量比例。
(二)重点关注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菅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三)识别和建立清单,做好内部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