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绝大部分为原横琴新区政策的汇编,仅供参考。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1.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按其当年形成的区级财力(奖励后实际所得税的20%)贡献部分的予以返还。
2.当年纳税额超过2000万评定为创新金融总部企业,总部企业的所得税享受30%返还。
当年纳税额500万以上2000万以下的,可申请评定为成长型总部。
二、总部企业可选择以下一种奖励方式:
(创新金融总部)a.根据企业年度所得收入形成的市级财力贡献的150%予以奖励,分两个年度兑现,第一年兑现其中的,第二年兑现余下的50%;
b.根据企业年度所得、营业收入、增值收入形成的市级财力贡献总额,前两年按其,后三年按其60%的标准给予奖励;
(成长型总部)c.根据企业按其年度企业所得、营业收入、增值收入形成的市级财力贡献的50%予以奖励;
d.总部企业开展跨境创新业务,为其境外关联主体代扣代缴的预提企业所得税、利息税对合作区形成的实市级财力贡献达200万以上的,按其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三、增值税优惠:根据企业年度所得收入形成的市级财力贡献(增值税留存比例为25%)的予以奖励。
个人所得税优惠:1.经合作区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高端人才及紧缺人才”按15%个人所得税率进行减免。澳门居民按澳门所得税率予以减免。(新政策)
2.(珠海)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且在珠海市缴纳的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次年返还纳税超过15%的部分。
(以上内容依据为《横琴新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扶持办法》(珠横新办【2019】1号)、《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珠横新办【2014】33号)、《横琴新区创新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珠横新办【2014】40号)、《横琴智慧金融产业园入园及租金补贴申请指南》(横新金通【2020】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珠横新办【2020】14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财【2019】1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