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类
(一)申请条件
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公司在广东省投资兴办外资金融机构(不含代表机构),该外资金融机构近三年(含申办年度)在广东省纳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粤港两地牌(如外资金融机构在外省,但在广东省内设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纳税满足要求的,也可申办)。
(二)相关说明
1.累计纳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1副两地牌;累计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2副两地牌;累计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3副两地牌。
2.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公司称为“商号”,投资兴办的公司称为“内承单位”。
3.同一内承单位由多个商号投资的,根据投资比例计算每个商号的纳税额。
4.同一商号投资多个内承单位的,允许以不同内承单位名义申办粤港两地车牌,但每次申办只能计算一个内承单位的纳税额,且申办的两地车牌数都将计入该商户所占名额。如,X商号办理第1副车牌选取A企业作为内承单位,则A企业的纳税额应当达到10万元以上;X商号办理第2副车牌可以选取B企业作为内承单位,但B企业的纳税额必须大于50万元。X商号如需申办更多两地车牌,参照第1点要求依次计算所需纳税额。
5.按此申办条件办理的粤港两地牌只能通行港珠澳大桥口岸,口岸选定后不能变更。
6.已申请经其他口岸粤港、粤澳两地牌的商号,同样可以按上述条件办理港珠澳大桥口岸粤港两地牌,Zui多办理3副。
7.自申请获准之日起除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严重损毁、灭失等特殊情况外,3年内不得更换车辆,不得在同1年内更换备案主驾驶人和后备驾驶人。
8.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内承单位上一年度纳税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可以延期1年;并以5万元为基数,每5万元可以办理1辆两地车牌延期。
(三)办事材料
1.银保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金融业务许可证》;
4.商号登记文件
(1)商号为香港公司的,提交《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书》(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或《法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香港无限公司提供);
(2)商号为澳门公司的需提交:《商业登记证》(登录及附注);
(3)商户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士需提交护照及护照的广东省内公证翻译;
(4)商户为海外公司的,需提交海外商业登记证(经广东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5.车辆登记文件
车主与商号名称不一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商号为香港有限公司的,需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商号为香港无限公司的,需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商号为澳门公司的,需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商号为海外公司的,需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车主登记为其他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的登记文件(要求见第4点)。
6.驾驶人资料:
回乡证、身份证、内地驾照(复印件,印在一张A4纸上)。
(四)办事人员要求
商号的股东。如商号股东无法前来办理,需提交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证委托,由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