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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转让收购深圳私募基金公司
第五条协会办理登记备案不表明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风控合规和持续经营情况作出实质性判断,不作为对私募基金财产安全和投资者收益的保证,也不表明协会对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转让收购深圳私募基金公司
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
分公司或者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可以从事基金管理公司授权的业务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百零一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独立于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财产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转让收购深圳私募基金公司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主要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百二十五条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或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自2023年5月1日起,《办法》施行前已提交但尚未完成办理的登记、备案及信息变更事项,协会按照《办法》办理
第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准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担任
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和证监会批准或者认可的其他业务的营利法人转让收购深圳私募基金公司
百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四)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六)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七)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九)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十)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通过变更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方式变相规避重大事项报批要求
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和证监会批准或者认可的其他业务的营利法人转让收购深圳私募基金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职,不得为股东、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百条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付,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收购深圳私募基金公司
第六十六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
第七十五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依法应予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犯罪的,依法移送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法》施行后提交办理除实际控制权外的登记备案信息变更的,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转让收购深圳私募基金公司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百四十二条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开展投资顾问、基金评价服务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本法第七十八条所列行为停业整顿期间,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中基协发〔2023〕 5 号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修订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百零三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以电子介质登记的数据,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归属的根据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主要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第二十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满足公司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
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的主管当局对境外投资有备案要求的,该境外股东在依法取得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如向其主管当局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应当将副本报送证监会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隐匿、伪造、篡改、毁损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符合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经证监会认可,可以变更为基金管理公司
三、自2023年5月1日起,《办法》施行前已提交但尚未完成办理的登记、备案及信息变更事项,协会按照《办法》办理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通过变更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方式变相规避重大事项报批要求
第四十三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临时基金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