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进入欧盟销售的产品,至少有以下之一的公司或人员作为此产品的产品负责人:
(1)制造商在欧盟境内;
(2)进口商(针对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的情况);
(3)制造商的授权代表;
(4)当以上3点所述的三个角色都不存在时,产品的服务提供者(ServiceProvider)就要来担当此产品负责人的责任。
注:此公司或人员需在欧盟境内,目的是确保在欧盟销售的每个产品都有一个直接负责人或公司,并让欧盟各国的政府监管人员就产品的合规性问题,可联络到此公司或人员。
●针对进入欧盟销售的产品,至少有一位产品负责人。如下3项信息需体现在产品上,或包装上,或随产品一起出货的文件上:
(1)公司名或欧盟代表的人名;
(2)注册商标名称或商标标识;
(3)联络方式至少包含通信地址。
●产品负责人需要承担的责任:
(1)确保产品符合所有适用的欧盟法规要求,并保存好DOC符合性声明和技术文档;
(2)当监管当局有需求时,用对方能理解的语言提供所有相关产品资料;
(3)当发现产品有潜在风险时,主动跟监管当局汇报;
(4)针对不合规的产品,需要与监管当局一起实行相关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