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小贷公司申请条件、流程和注意事项
小贷公司是一种专门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小贷服务的金融机构,它可以有效缓解小微主体的融资难题,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是我国西南地区的重要省份,也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小贷公司在这里有着广阔的市场和发展空间。那么,如果你想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小贷公司,你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遵循哪些流程,又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本文将为你详细介绍。
一、申请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贷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工作指引(试行)》1,设立小贷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注册资本金须为自有实收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一次足额缴纳;
符合Zui低注册资本要求:在设区市城区设立小贷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在县(市)设立小贷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
符合股东出资比例要求:小贷公司第一大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有1个及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相对控股,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贷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贷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5%,法人股东持股合计不得低于小贷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1%;其他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符合股东资格条件:法人股东须成立三年以上且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有社会责任感;Zui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按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为出资额两倍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记录;具备相应出资能力,时段性资产如银行活期账户、定期存单、国债、股票等流动性较强的资产近3个月日均余额合计至少达到出资额的60%以上;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小贷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从事经济、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及以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履行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济、金融、会计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金融等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贷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被开除的国家公务人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注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申请流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贷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工作指引(试行)》1,设立小贷公司的申请流程如下: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小贷公司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和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小贷公司承担防范风险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报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自收到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治区小公司联合审批小组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予批
准的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将审批结果通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批准设立的小贷公司,发放《小贷公司设立批复》;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小贷公司,发出《小贷公司设立不予批复通知书》;
小贷公司应当自收到《小贷公司设立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领取《小贷公司经营许可证》;
小贷公司应当自领取《小贷公司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营业执照、《小贷公司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小贷公司应当自领取《小贷公司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开业准备情况,包括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工作人员、业务系统、会计核算、内部审计、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自收到小贷公司报送的开业准备情况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对符合规定的,发出《小贷公司开业通知书》,允许其开业;对不符合规定的,发出《小贷公司开业不予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
小贷公司应当自收到《小贷公司开业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开业日期,并在开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开业后的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小贷公司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以及开业后的财务报表、业务报表等。
三、申请注意事项
在申请设立小贷公司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如有虚假、伪造、隐瞒的,将被拒绝申请或撤销批准;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应的工作,如逾期未完成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申请人在未取得《小贷公司经营许可证》前,不得从事任何与小贷公司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小贷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招聘、签订合同等;
申请人在取得《小贷公司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批准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进行经营,如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
申请人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接受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监督管理,按时报送相关的财务报表、业务报表等,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或撤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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