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RCEP原产地证明的申请条件
01申请主体
依据《办法》第三十三条,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已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的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统称申请人)可以向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签证机构是指由成员方指定或者授权签发原产地证书、并且已依照《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规定向其他成员方通报的机构。我国签证机构包括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等。
Tips:企业如果想了解本公司是否符合申请主体资格,可向当地海关或12360海关热线进行咨询。之前已在海关办理过原产地证明业务的企业,可在协定生效后直接申请,不需办理其它备案手续。如果尚未办理原产地备案的企业,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税费业务”版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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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申请时间
依据《办法》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在货物装运前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依据《办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由于过失或者其他合理原因,未能在装运前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自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
Tips:原则上申请人应在出口货物装运日(即出口提单记载的船期)之前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例外情况是申请人由于过失或者其他合理原因,未能在装运前申请签发的,可以自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
2、RCEP原产地证明的申请材料
(1)依据《办法》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的材料,并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Tips: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签证机构在核实货物的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时,可以:①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②实地核实出口货物的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及出口货物说明书、包装、商标、唛头和原产地标记;③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根据《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进口成员方的请求,海关也可以核查上述资料。出口商在生产制造出口商品时,应当完整记录、保存、备份上述全部信息。
(2)依据《办法》第三十四条,申请人申请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书的,应当提交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
Tips:《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原产地证明自签发或者开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
(3)依据《办法》第四十一条,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和生产商、开具原产地声明的经核准出口商应当自原产地证明签发或者开具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的文件记录,记录可以以电子或者纸质的形式保存。适用《协定》项下税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保存原产地证书的期限也是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的3年。
Tips:保存3年!
3、RCEP原产地证明的申请流程
01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请
自2022年1月1日RCEP正式实施之日起,申请人可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new.singlewindow.cn/),通过“原产地”→“海关原产地证书申请”进行申报。
02“互联网+海关平台”申请
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点击“税费业务”模块,在“原产地管理”项下点击“更多”,在新弹出的窗口中点击“原产地证书签发”。
因各成员国认可的原产地证明形式不一致,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行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版式化原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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