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和竞争力体现,有些商标可能会面临被无效的威胁。本文从多个角度出发,为您详细解析商标被无效的五个原因,帮助您了解商标保护的重要性,并帮助您判断自己的商标是否面临这些威胁。
1. 缺乏商标独立性
商标独立性指的是商标在市场上能够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的程度。如果您的商标与其他已注册的商标在外观、发音或含义上过于相似,就会给商标被无效的风险带来威胁。在商标设计时,一定要确保商标具备独特性和与众不同的特点,以避免被无效。
2. 未及时维护商标权益
商标注册后,需要定期进行续展、使用等一系列维权操作,以保持商标的有效性。如果您未及时续展商标注册证书、未按规定使用商标,都会给商标被无效的风险带来威胁。及时维护商标权益非常重要。
3. 商标功能性不明确
商标的主要作用是用于区分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如果您的商标过于普通、描述性或字面意义与所属行业直接相关,可能被认为缺乏独创性和商标功能,从而被认定为无效。在商标注册前,一定要确保商标具备独特性和非功能性特点。
4. 未及时监测和应对侵权行为
未及时监测和应对他人对商标的侵权行为也可能引发商标被无效的风险。如果您对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不予制止或未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可能会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造成不利的影响。积极维护商标权益,及时应对侵权行为至关重要。
5. 未了解商标注册规定
商标注册需要遵循一系列规定和程序,如果您未熟悉相关规定,可能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出现缺漏或错误。例如,注册申请材料不完整、未提交必要的证据等,都会给商标被无效的风险带来威胁。在商标注册前,充分了解并遵循相关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以上是商标被无效的五个常见原因,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商标情况进行评估,了解商标保护的风险。如果您需要了解商标保护和规避无效风险的具体措施,欢迎咨询深圳市诺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我们将全力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帮助您保护和优化商标权益。
商标注册成功之后还有很多“被死亡”的风险,比如商标到期、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人或注册地址变更等。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也是其中之一。
除了由商标局主动宣告无效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还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商标无效(其主体不仅只限于在先权利人或利害相关人,可以是任何单位及个人)。被其他主体提出无效请求的情况非常被动,为了防止商标“被他人惦记”,申请人需要熟知商标可能被提出无效宣告的原因并进行有效防范。
一、注册的商标中含有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或者形状等;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注册商标缺乏显著性;
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三、以诈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成功获得商标注册的;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四、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五、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权;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